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焦作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管理,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工作方式,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所有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等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是实施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执行机关,负责对辖区内违反食品安全工作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对违规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实施责任追究的督办工作。
第二章 县市区政府责任
第五条 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六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县(市)区行政一把手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外出时,由行政一把手承担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明确职责,配置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办公办案设备,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必须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建设,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协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至少2次,参训率保持100%;落实协管员补助经费,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协管作用。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制定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和规定,落实上级下达的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在每次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后必须开展督导和检查,对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每年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并上报情况。
第十条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1次。
第十一条 落实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安排的食品安全工作和任务,创造性地开展本地的食品安全工作,每2个月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如实报告食品安全工作的进展落实等情况。
第十二条 做好本辖区内食品行业基础档案工作,每月向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送动态监管情况。
第十三条 组织排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领域内的食品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制假售假窝点。
第十四条 完成市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一把手是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外出时,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承担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市政府〔2004〕127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各部门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每2个月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要有工作方案、有检查记录、有工作总结、有信息报告、有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基础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如实记录工作情况;必须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应有本部门处理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非本部门管辖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目标,完成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并依据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组织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非食品监管执法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完成市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 企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食品企业的一把手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等企(事)业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做到每天有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每月有食品安全形势分析、每季度有食品安全工作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搞好预案演练的同时,做好政府部门食品安全预案的配合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落实应有的责任而未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或二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做好的工作而未有效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三或四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落实应有的责任而未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或二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的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做好而未有效的开展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三或四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食品企业漠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除依法查处外,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轻重,对企业一把手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人员、保护现场、迅速上报,按照《焦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对处置不力、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时间等,对县市区政府主要和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阻碍、干扰调查工作,甚至制造、提供或指使、影响他人制造、提供虚假情况或证据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应明确调查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调查组成员除调离调查组外,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食品安全事故,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在当日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决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焦作市监察局、焦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食品△ 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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