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先后建立了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24715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6%。但目前我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还存在着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88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划建工作
我市自然保护区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3个,其中: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成一期工程建设任务,达到体系健全,功能设施完备,保护成效显著的标准;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1处;新建市、县级自然保护小区5处;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由现在的6%增加到10%,使90%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和90%的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住国家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良好机遇,根据《河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河南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生态地位特殊、动植物物种丰富、地域相对集中的区域保护起来,建立省级或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对于一些生态地位重要,但由于面积过小,不适宜建常规性保护区的区域,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小区。
二、搞好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根本。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要依法划定功能分区,树标立界。对尚未明确保护区边界和土地权属的,要尽快完成自然保护区勘界、确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登记造册工作,并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办理权属证明。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依法明确。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需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已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不再重复批建风景名胜区或其他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队伍建设
已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所在地政府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单位建制以满足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科研监测及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需要为准则,每1000亩按一名管理人员配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重视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逐步提高技术人员的比重,加强培训,全面提高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素质。
四、加快自然保护区基本建设步伐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要逐步配备办公设备,完善保护区管护站、管护点建设,保障管护人员生活需要;配置必要的巡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科学研究装备,以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需要。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责任追究制、政府采购制等管理制度。市、县两级财政、审计、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的审计、检查和稽查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恢复补救方案和经济补偿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五、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资源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0〕5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50号)等文件,对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湿地、林地、林木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认真行使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对区内破坏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考核和办理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构,实行林业、公安双重领导,协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垦滥围等破坏和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
自然保护区要强化目标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林业部门将根据不同自然保护区制定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县(市)区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列为工作重点,纳入当地森林防火网络,切实加强组织建设、装备建设,严格火源管理,强化火情监测,落实预防措施,制定扑火预案,建立联防联治制度,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确保森林火灾及时发现、快速扑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自然保护区加强巡护监测,注重预测预报,搞好检验检疫。一旦发生有害生物危害,应以生物措施为主、多种措施相结合积极控制和防治。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需要引入和放归罚没野生动物的应进行科学论证,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搞好 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资源调查、科学考察工作,查清本底情况。在此基础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指标和部署,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组织自然保护区开展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监测工作。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定位观测站点建设,积极开展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研究。自然保护区要以保护对象为研究重点,加强保护区科研能力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联合开展科学研究。要建设必要的科普宣传教育设施,以增强全民对保护自然资源重要性的认识。
七、合理有序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
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利用要以保护为前提,遵循自然规律,保持与自然和谐统一,不得对主要保护对象造成危害,不能超过环境容量和自然承载力,更不能对自然保护区资源造成破坏。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资源利用活动,要对允许利用的资源种类、数量、范围、时段和方式等,编制资源利用方案或生态旅游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经科学论证和批准后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保护区实际,制订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森林生态旅游活动要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以科普宣传为主要目的,以“寓教于游”为主要形式。生态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事业。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加挂牌子、建立机构。生态旅游区内的经营活动可以采取多种经营形式,但要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经营收入应按一定比例上缴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用于保护事业。因道路和必要的旅游接待设施等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的,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凡旅游开发无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
八、为自然保护区事业提供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发展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以及保护对象所造成的损失补偿等分别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自然保护区的收入要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工程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重点支持自然保护区,其他林业重点工程、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也要重点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建设。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