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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06〕8号)

发布时间:2006-04-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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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焦作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省国土资源厅等12厅局《关于立即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精神,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忧患意识、节约保护意识、依法开采意识、合理开发利用意识,坚持“矿业不停、整顿不止”的原则,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
   (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二)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分散、采矿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矿产资源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相对聚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综合利用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调控和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严格,管理层次分明,县、乡、村三级违法采矿防范网络和维护正常矿业秩序长效机制健全,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局面基本形成。
    三、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二)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制度。
   (三)全面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进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完善,制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与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年度计划。做好资源整合工作,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强化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五)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探索对储量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
   (七)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的长效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违法采矿防范体系、矿业权市场体系、矿业权人信用体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评价指标体系、矿产资源动态监控体系。
   (八)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加大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投入,拓宽勘查资金的渠道,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月1日—2006年1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5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和《关于立即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165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加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特别是抓好“双节”期间的宣传,宣传要突出五项内容:一是突出矿产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二是宣传矿产资源国有属性;三是宣传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四是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五是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
   (二)排查阶段(2006年2月1日—2006年3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2005〕28号要求的六项整顿任务、六项规范任务,深入调查研究,逐项比较对照,寻找差距,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制定详细的整顿措施,明确解决时间。2006年要坚持治乱和治散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整顿工作的同时抓好规范工作;2007年重点解决矿产资源的规范工作,处理整顿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三)集中处理阶段(2006年4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一是对排查出的无证采矿边排查边取缔,过去遗留的老矿硐要进行集中充填,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对证照不全、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对超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达不到环境要求的矿山依法处理。四是结合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审查,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五是在2006年6月30日前,解决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清查出的问题,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处理到位。六是开展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工作。组织开展《焦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焦作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完善,制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与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年度计划。七是启动石灰石资源的整合工作。八是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违法采矿防范体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完善维护正常矿产秩序长效机制及相关制度。九是做好砖瓦窑的治理整顿工作。
    (四)规范管理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10月31日)。
解决前三个阶段遗留的问题,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一是完成资源整合任务。二是完成矿产资源总体与专项规划的修编、制订工作。三是制定并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四是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矿业权市场准入标准。五是初步建立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制定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六是建立矿业权市场体系、矿业权人信用体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评价指标体系、矿产资源动态监控体系。七是解决好整顿中遗留的问题。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月—2007年11月30日)。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工作完成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国土资源、安全监察、发展改革、公安、纪检监察、财政、电力、商务、工商、环保等单位组成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各县(市)区长、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村委主任是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分管副职是本辖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原焦作市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办公会议下发的《关于明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维护全市矿业秩序职责分工的通知》(焦矿秩序发〔2002〕01号)职责,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道路安全、影响风景旅游区景观的违法采矿企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巡查中凡一次发现有2个以上无证采矿的,要追究所在乡(镇)长、办事处和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凡一次巡查发现有4个以上无证采矿的,要追究县(市)区长的责任。凡是整顿和规范达不到要求的县(市)区,不得设置新的矿业权。
   (三)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矿山,各级政府要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并严肃查处向无证矿山供应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并严肃查处偷接、私接电源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罚款。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不全的地下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动态巡查力度,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建立完善矿业秩序整顿的各项制度。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意见》(焦政办〔2005〕18号),建立矿业秩序整顿的联动机制。在矿山集中的村庄聘请矿产监督员,明确监督员的责任,建立县、乡、村三级违法采矿防范网络,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部门交流信息,齐抓共管。
    二是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整顿和规范期间新发生的违法案件要从重处罚,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是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建立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个阶段完成后必须向市政府写出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推进工作健康开展。
五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加强联络和沟通,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动态,报告重大信息,通报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
   (五)依法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环境补偿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要加大对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手续的矿山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政府要依法关闭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
   (六)加大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严格准入管理。对规模小的铝土矿、石灰矿进行资源整合,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得授予采矿权。以提高矿山的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七)解决贫困山区无证采矿治理难的问题。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帮助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对一些适合露天开采的矿产,各级政府要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引导当地群众依法进行开采;国土资源、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把好资源、安全、环保关。
   (八)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指标的监管。对达不到开发利用指标的矿山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九)加大对非法生产煤矿和腐植酸矿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豫政〔2005〕48号),对非法生产的煤矿和腐植酸矿,一经发现,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矿产资源及采掘设备,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纪检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办矿或入股办矿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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