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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6〕28号)

发布时间:2006-05-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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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集中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法打击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形象的重要方面。目前,在我市新开发或即将开发地段、新建道路两侧、城中村和城郊村私搭乱建现象严重,已经影响到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展。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蔓延。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中心城区违法建筑集中整治的重要意义,按照市人民政府〔2006〕16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焦作市集中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细致做好工作,确保违法建设集中整治任务的完成。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焦作市集中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

    3月1日集中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会议以来,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做了一部分工作,违法违规建筑的底子已经摸清,拆除了少数违法违规建筑。但是,整体工作推进太慢,集中整治没有形成声势,违法建设没有完全遏制,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张庄村、恩村二街、恩村三街等违法违规建设仍比较严重,群众反映依然强烈。为此,要进一步加大中心城区重点是山阳区的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力度,务必抓出成效,确保3月底前坚决遏制住违法违规私搭乱建的势头,4月份开始不再发生新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意见如下:
    一、由各城区政府负责,采取坚决措施,立即停止违法建筑建设活动。停止建设的标准为:①施工人员撤离,建设活动停止;②搅拌机、提升架、施工电源等施工设备完全拆除;③砂、石子、水泥、砖等建筑材料全部清理干净。时间要求即日起,3天内完成。
    二、由焦作日报社负责,市政府办审查,3月24前在《焦作日报》连续发表3篇评论员文章,焦作电视台同时在重要时段全文播出,造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形成违法建设人人喊拆的局面。评论员文章的中心思想是:
    ①第一篇文章主要是评论少数人违法建设妄想谋取不义之财对城市带来的破坏,对社会资源造成的浪费,对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带来的后患,说明查处违法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②第二篇文章主要是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看干部工作作风,评论违法建筑产生的根源、本质,评论一些基层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对待工作有短视行为,不负责任行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
    ③第三篇文章主要是在加快城市化进程,农村化城市、农民化城镇居民、农村劳动力化非农劳动力、农业化非农产业的过程中,关键是要把群众组织起来,做好失地农民的生活、生产、再就业工作,这既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又是维护农村稳定的长久之计。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要学习借鉴外地好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出一条引导、组织群众由农村向城市过渡的新路子。
    三、各城区政府负责在3月24日前提出第一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对象,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3月28日前对第一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3月底前基本拆除重要地段违法建筑。
    ①第一批违法建筑拆除的对象和标准。一是乡、村两级基层干部包括办事处工作人员有违法建筑行为的;二是违法建筑所用砂、石子、水泥、砖等建筑材料和房顶、层高等房屋结构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三是家户住房面积过大,明显超出实际需求的建筑。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列为第一批违法建筑拆除对象,第一批的数量不少于现有违法建筑数量的1/3,具体由区政府甄别确定,规划局核准。
    ②强制拆除前,要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责令其限期拆除,有违法违规建筑的党员、干部要带头拆除。如期拆除的,可既往不咎;期限内不能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责任,是党员的要进行党纪处理,是干部的要进行政纪处理。
    ③区政府提出拆迁对象后,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强制拆除程序,制定强拆法律文书,并由市法制办把关,此项工作3日内完成。
    ④实施强制拆除。按照《关于集中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会议纪要》(〔2006〕16号)的要求,属于哪个部门范围的,由哪个部门牵头拆除。拆除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各城区政府、市规划、土地、城管、城建、房管、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
    四、山阳区政府要对违法建筑严重的村庄抓典型进行处理。查清是否有乡、办事处参与组织,没有组织的是否存在失职责任,村两委是否有组织进行违法建设行为,干部是否有支持纵容行为,一经查实,要对相关责任人动用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五、对确需建房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逐级审查报批、办理,具体审查工作由村、乡、区层层严格把关上报,市国土、规划部门批准。
    六、市政府督察室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查。按照上述方案的安排,到现场督导、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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