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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已出让土地开发行为的通知(焦政〔2006〕15号)

发布时间:2006-05-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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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大中心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力度,加快已出让土地的项目建设,现就规范土地开发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开发用地性质和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二、重要地段、重要区域集中开发和招商引资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对建筑容积率和开发区域内不同性质的建筑规模的比例,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规划效果做适当调整。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15%,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办理。超过15%的,该宗土地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三、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建筑(四至六层,下同),开发建设期限从土地成交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建筑,开发建设期限从土地成交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建筑,开发建设期限从土地成交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开发建设期限从土地成交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半。对于高层建筑,在上述规定开发建设期限内可延长半年时间。国土部门要建立开发企业用地档案,对取得土地后,不能按规定完成开发建设工程量的开发企业,不准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
    四、对按法定程序取得的土地开发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做到水、电、天然气、暖气、通讯、亮化、绿化、停车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周边环境整洁。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织规划、城管、园林、房产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后,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有关部门不得对开发企业进行单项次和重复验收。
    五、加强已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对不按照土地开发时限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违背规划的项目或部分项目,应限期拆除;对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应限期完善。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验收,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销)售手续和注册登记手续。在建工程没有完成的,不得参与新的城市建设项目和土地招拍挂活动;对已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将追回免缴的相关费用。
    六、对已建成的开发项目,市城管局要加强亮化设施的管理,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确保周边环境整洁。
    七、各相关部门要搞好配合和协作。凡涉及到项目建设本身问题的有关通报、简报、处理意见或结果,要同时报建设系统各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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