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市现有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市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虽然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了一大批工程,特别是节水灌溉工程发展迅速,面积已达150多万亩,被列入了“全国节水灌溉示范市”,但从总体上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仍呈下滑趋势,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农田水利建设滑坡,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的粮食增产和农业结构调整,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因此,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试点,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筹劳标准。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的筹措。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是搞好农田水利建设的关键。市发改委在安排每年的投资规模时,要适当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规模。市财政局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每年拿出500万元,用于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筹集的资金总额要逐年递增,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本级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的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城区的额度不低于5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组织者,要充分发挥规划、协调和引导作用,保证农田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1.资金投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小型水源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等农民兴修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2.实施主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于大宗的材料和机电设备,财政补助部分原则上要集中采购,实行报帐制。4.补助标准。市级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在财政年度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额度内,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实行市级补助。在规划范围内,经县级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市级按投资的30%进行补助。5.申报程序。申请省级以上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执行。对列入规划的自筹资金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应由工程实施主体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县级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公示后,方可实施;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四、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
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编制规划要遵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市级水利部门要从全市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在修武县的东北部、武陟县东部、温孟滩移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低洼易涝区,要突出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建设;在郇封岭和青峰岭地下水漏斗区、严重缺水区、漏水严重的沙土区,要突出地埋管道节水工程;在结构调整区(如优质蔬菜、怀药、食用菌、花卉等特色种植区),要突出科技含量高的喷灌、滴灌、微灌工程;在北部山区和西部岭区,要突出小型塘坝水源工程建设;在引沁、广利、白墙、丹东等自流灌区,要突出末级防渗渠道建设,完善渠系配套。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级水利和财政部门,作为安排市级补助资金的依据。规划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实施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市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利建设规划和财政年度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额度,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合理选定建设项目,确定当年投资计划,鼓励和引导农民、集体增加水利投入,加快我市农田水利建设步伐。
五、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各县(市)区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机井、小水池、水窑、小水塘等)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包括地埋管道、硬化渠道、提灌站等)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或经营权的转移,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要加快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解决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的问题。
六、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田水利建设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大事来抓。县、乡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继续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各级财政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