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城市建设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领域明令禁止六种建设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所有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建设集资住宅楼。
二、禁止所有单位在已取得非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职工住宅楼。对已规划未进行建设的,亦不准再建。
三、在不符合土地转让规定的情况下,禁止任何房地产开发商分割或变相分割已取得的土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原有建筑物的用途或结构,对特殊位置的建筑物确需改造的,必须按程序从严审批。
五、禁止任何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社会出售或变相出售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房屋,市房管局不得为其办理房产转让手续。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翻修活动。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起责任,严格把关,认真落实,推动我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