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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焦政文〔2006〕52号)

发布时间:2006-08-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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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焦作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

    建设城市惠民医院,为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优惠服务,是市委、市政府今年办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十件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切实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健康的和谐社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最大程度的惠及弱势群体,最大限度的提供优质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就医”为服务理念,加快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建设,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实现“真心惠民、真正惠民”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与医疗卫生资源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惠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同整体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各负其责的原则;
   (四)坚持稳步推进、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则。
    三、援助对象、范围
    援助对象暂定为焦作市五城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援助范围是援助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基本医疗。今后,随着惠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将不断扩大。
    四、减免、优惠标准
   (一)对援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实行“十免十减半二优惠”。
    十免:门诊挂号费;诊查费(门诊、住院);救护车费;皮下、皮内、肌肉注射费;静脉输液费;空调降温费;血液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煎药费。
    十减半:急诊留观床位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X线透视检查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常规检查费;住院手术费;CT检查费;针灸治疗费。
    二优惠:一是援助对象享受用药“零利润”的优惠政策(即惠民医院以什么价格进的药,就以什么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二是对援助对象中的特困病人视实际情况,将给予更大的医疗优惠(有关办法另定)。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优惠标准:
    1.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对所有就诊患者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1.实行门诊处方药品价格限额制。三级医院单诊次每张处方药品价格不得超过200元,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0元;实行门诊处方“一单通”,患者可自行选择购药。
    2.全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费用总量控制,实行单病种收费,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3.市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实行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
    4.实行特殊检查“知情签字制”,严禁滥检查和重复检查。
    5.加强医疗收费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6.鼓励各医疗机构自行制定优惠措施,增加患者受益程度。
    五、定点惠民医院、惠民病房
    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焦作市中医院、马村区人民医院、中站区人民医院为定点惠民医院;焦作市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设立惠民病房,惠民病床数为开放床位数的5%。
    六、就诊程序
    援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需持辖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焦作市城市医疗救助证》(医疗救助证每年需年检确认)到任何一家定点惠民医院就诊。
援助对象因病情需要,确须转诊、转院的,须经门诊医师或临床住院医师提出意见,开具转院单,报医务处同意后,转入惠民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
援助对象发生急病来不及到定点惠民医院就诊的,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但在急诊处置后,要及时转到定点惠民医院治疗,最迟不超过三天;如果确属病情不允许转院等特殊情况,需由医院出具证明,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惠民医院治疗。
    每年年终,可根据救助资金的结余情况,对少数重病特困的居民实施进一步救助。
    七、技术支持
    为方便各城区的困难群众就医,同时保证医疗质量,决定在市属医院中建立医疗协作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以四家惠民医院为基础,分别指定焦作市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惠民医院的技术指导医院,确保医疗质量;其他市属医院为惠民医院的网络协作医院。
    八、资金筹集、结算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1.医疗援助资金的分担。对援助对象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
    2.医疗援助资金的预拨。市级财政每年按医疗援助资金预算的50%分季度于每季度初预拨到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年初预算的医疗援助资金一并纳入专户,年终市财政按实际发生额调剂、结算。
    3.医疗援助资金的预算。焦作市五城 (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合计为18101人(2005年底统计数字),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约313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安排219万元,区级财政安排94万元。(今后,随着援助范围和对象的不断扩大,预算资金由财政、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进行测算,列入当年市、区财政预算)。
   (二)医疗援助资金的结算。
    援助对象到定点惠民医院就诊,其医药费用的减免采取直接减免优惠的办法;急诊患者在转入定点惠民医院住院前发生的费用和按程序由惠民医院转入其它医院住院的援助对象,其医药费用的减免由接诊医院给予直接减免。医院对援助对象应建立相应的记录档案,对每个援助对象就诊费用减免情况应进行专册登记。
    惠民医院对援助对象减免的费用,由医院每季度10日前凭复写的《就诊手册》联和交款收据联、处方,日费用清单、结算单、按编号填写的统计表到患者所在区卫生局结算上季发生的援助资金,区卫生局审核无误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在审核无误后要及时将减免的医疗费用拨付医院。同时填写汇总表和明细表报市财政局(附拨款票据复印件)。
   (三)医疗援助资金的管理。
    1.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市财政、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各区都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援助资金全部用于援助对象,防止非援助对象挤占援助资金的违规行为。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各定点惠民医院要对结算资料按顺序编号分类装订成册,保存归档,以备查阅。
    九、与现有政策的衔接
   (一)援助对象患大病、重病(34种)的,在享受惠民减免优惠政策后,再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7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二)援助对象患病按单病种收费的,在各医疗机构出台的单病种收费基础上,同时享受有关减免优惠政策。
    十、组织建设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和各城区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惠民医院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对惠民医院的建设、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经费管理审核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对惠民医院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审核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兼任,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经费管理审核小组负责对惠民医院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算和审计。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区低保居民医疗惠民工作。
    十一、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职责。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援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合理确定定点惠民医院、定期听取惠民医院运行情况的汇报、加强医院间的业务协作和配合、就诊手册的印刷;区卫生部门负责援助资金审核和申报,发放就诊手册,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惠民医院运行中发生的各种投诉。
   (二)民政部门职责。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综合协调、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监督检查、政策宣传等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援助对象和动态管理,及时发放并审验《焦作市城市医疗救助证》。
   (三)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援助资金的筹措,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市财政部门配比和本级筹集的医疗援助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医疗援助工作的有效运行。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参与政策制定,做好低保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认定工作。区劳动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十二、医疗服务管理
    定点惠民医院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两项任务”的运行模式,本着“看好病、不浪费”的原则,制定《焦作市惠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医疗援助程序,规范运作,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为广大患者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应减免的医疗收费标准要张贴上墙,做到公开透明。
    指导医院和网络协作医院要为援助对象提供和普通病人一样的医疗技术服务,医疗用药、医疗检查、医院设施和病房条件满足医疗援助基本要求。医务人员要增强群众感情和“惠民”意识,对贫困患者要热情接诊、关心体贴、周到服务,不得慢待、推诿和拒治。做到“医疗价格低、服务质量不能低”,确保为贫困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和满意的医疗服务。“惠民病房”要设明显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惠民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如群众不满意或惠民医疗资金使用不规范,将重新选择惠民医院。
    十三、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民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自2006年7 月1日起发布实施。
   (二)根据运行情况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与完善。

附件:焦作市惠民医院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焦作市惠民医院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中哲(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霍金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韩平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善龙(市卫生局局长)
李修德(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林(市民政局副局长)
姚建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岳晓虎(市卫生局助理调研员)
张爱勤(解放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康秀丽(山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志伟(中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邱志杰(马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常立保(高新区管委会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经费管理审核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霍金花同志兼任经费管理审核小组组长,赵善龙、岳晓虎同志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经费管理审核小组和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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