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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6〕41号)

发布时间:2006-08-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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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建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7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基本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建设项目技术含量和施工难度不断增大,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日趋繁重。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搞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职责,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负责对焦作市除军用房屋建筑、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
   (二)焦作市除军用房屋建筑、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主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任何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全面实施“阳光工程”,依法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公正、公平交易。
   (四)各类建设工程不依法进行招标、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手续的,不得进行施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验收、备案的,不准投入使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又不能及时整改的工程,要坚决停工;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和公开曝光;对拒不接受管理的,要会同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和废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或限制正常安全检查的地方性规定,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三、突出监管重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质量和安全监管机构,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程序,综合采用日常检查、巡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严格质量安全检查范围。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质量和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二)严格企业质量安全体系。督促检查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的建立落实,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三)严格施工过程监督检查。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设备安装及钢筋、预制构配件、混凝土(商品砼)等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材料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进行现场监督,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建筑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生产活动,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投标。
   (六)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改正。
    四、明确主体责任,共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好各自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义务,规范自身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共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自觉履行在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坚决杜绝多头管理和权责不明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代建单位要严格履行代建职责,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要切实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度,承担代建期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四)建设、开发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五)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六)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七)工程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质量和安全职责,自觉规范自身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监理工作,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八)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的生产、供应,租赁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应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检测合格证,并对提供的材料和产品质量负责。
    五、严肃责任追究,依法依纪查处相关人员
   (一)全面建立和实行不良记录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和考核,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公示制度,将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与市场紧密相连,及时公布市场违规行为、不良记录、行政处罚、各种通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促进市场的规范运行。
   (二)对公务人员利用工程发包、承包,搞权钱交易或包庇、纵容违纪违法行为,利用职权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要严肃查处;对业主肢解发包和在发包活动中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或强行指定施工单位以中标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严肃查处,并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质量和安全意识不强,不履行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阻挠、逃避质量安全监督,没有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建设工程多头管理、越权管理、逃避管理、阻挠管理,酿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设(代建、开发)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的生产、供应、租赁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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