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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07〕11号)

发布时间:2007-05-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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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冬春季是畜禽出栏和畜产品消费的旺季,也是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电视电话会议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补免补防工作,确保达到免疫密度。切实加大畜禽免疫工作力度,保证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对禽流感、口蹄疫秋冬季集中免疫期间没有免疫的、新补栏的以及免疫接近或超过保护期的畜禽立即组织补免补防;对暂时不能免疫的幼、病、孕等畜禽,要逐村逐户登记造册,推算适宜免疫日期,及时安排免疫。要加大免疫抗体监测力度,密切掌握畜禽抗体水平,对免疫抗体水平低的畜禽要立即补免,确保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不低于70%。同时,要做好对猪瘟、鸡新城疫、猪蓝耳病、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工作。对免疫后的畜禽及时发证、佩标和建档,确保发证、佩标、建档率达100%。
    二、加强疫情监测,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充分发挥市、 县、乡、村四级疫情测报网络作用,加大对规模养殖场(户)、沿山30公里隔离带、城市郊区、交通沿线等关键部位的监测频率和数量,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科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发现疑似动物疫情,要立即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并按规范要求采取病料送省化验室诊断。同时,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谎报、漏报疫情,严禁在非保密载体上传递疫情,严禁在公开场合讨论疫情,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依法有序有效开展。
    三、强化消毒工作,消除疫情隐患。消毒是控制消灭动物疫病的根本措施之一。要切实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完善消毒制度、消毒程序、消毒设施设备,提高消毒质量,保证消毒效果。对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场(厂、点)、交易市场、运载工具等关键部位要重点监督指导,做好生产经营场地消毒和粪便污水等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检疫监督,确保畜产品安全。各地要加大检疫监管力度,严格把关。产地检疫要入场入户实施,确认畜禽健康、免疫标识齐全后方可出具相关检疫手续,允许进入流通环节。屠宰检疫要实行现场同步检疫,严格操作程序。沁阳市常平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对调运畜禽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严防疫情传入或传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4号),规范活禽交易市场秩序。组织畜牧、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逃避或抗拒检疫的不法行为。
    五、完善应急反应体系,做好控制疫情准备。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焦作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预案,认真落实资金、技术、物资“三项储备”,加强应急预备队的管理、培训和演练,保持高度警惕和临战状态。一旦出现疫情,要保证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把疫情控制消灭在疫点上,把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落实疫苗、监测、消毒、畜禽标识等必要的防控经费,确保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做好防疫技术培训,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去年9月份全市新组建了一支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为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奠定了基础。为确保该队伍科学、务实、高效地开展工作,各地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其免疫操作等技术水平;乡镇(办事处)要进一步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解决日常办公经费。同时,每村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配备1—2名协防员,协助动物防疫员开展畜禽免疫等工作。村委会要妥善解决协防员的劳务报酬,稳定防疫队伍,完善防疫网络。
七、按时完成兽医体制改革工作。各县(市)要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出台“三定”方案,组建完成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完善动物防疫经费的保障机制,加强防疫队伍建设,确保今年4月底前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八、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方案,细化防控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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