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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焦政办〔2007〕12号)

发布时间:2007-05-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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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的,以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建设、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实现五保对象基本集中供养的目标,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并逐步开展对农村其他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供养服务,推进农村敬老院硬件建设和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加大投入,到2008年全市敬老院床位达5000张以上,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实现所有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都能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目标。
    三、规划建设要求
    (一)科学合理选址。敬老院建设要严格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在选址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工程管理等方面坚持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选址地点应临近乡(镇)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的地方。各类建筑符合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
    (二)因地制宜实施。各县(市)原则上每个乡(镇)建一所敬老院,城区办事处可组建中心敬老院,四城区及高新区管委会原则以区为单位组建中心敬老院。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农村五保对象的数量和年龄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本着既实事求是,又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新建敬老院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敬老院床位数不低于100张,一般乡镇敬老院床位数不低于40张,村级敬老院床位数不低于10张。住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三)整体规划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要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组织实施,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坚持以服务农村五保对象为主,逐步向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的老年群体开放。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设。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以市、县、乡财政投入为主,市、县、乡政府每年初根据本年度敬老院建设情况,开列建设预算资金。市、县民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发展改革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项目资金。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可从集体经营收入中列支敬老院建设经费。各级募集的捐赠款和慈善资金也可适当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
    四、完善管理措施
    (一)严格五保对象审批,确保审批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县、乡、村要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遵守法定期限的要求,认真审查、认定五保对象,严格执行信息公告、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等相关规定。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县级民政部门在批准村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应及时免费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时登记农村五保供养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应及时终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要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权益,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将个人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入院供养的五保对象必须由五保对象本人、乡(镇)政府、所在村委会三方签订入院供养协议。
    (二)认真落实供养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供养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月或季度由县级财政部门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落实到位。五保供养标准随着经济增长逐步提高。灾区和贫困乡村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优先照顾五保对象的生活。五保对象入院后,五保老人的责任田由村委会委托他人代耕,根据实际情况,供给一定的口粮。五保老人去世后,应继续拨给所在敬老院一年的五保供养经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三)积极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切实做好医疗保障。各县(市)区要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一是认真做好院内医务工作。每所敬老院要开设医务室,配备必要的医疗用品;有条件的要与附近的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为五保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二是支付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三是优先将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度。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后,缺口资金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和“爱心基金”支付。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老人守则、服务、会议、学习、人事、供养、收养、护理、医保、膳食、卫生、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敬老院管理。同时,制定五星级敬老院评定标准,开展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
    (五)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敬老院按需设岗,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员、炊事、医疗、会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五保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8。敬老院院长由县、乡(镇)政府选派,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做到按月发放。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敬老院所需的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用款计划,及时拨付。
    (六)大力发展院办经济,探索以副补院的新路子。县、乡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拨一定的生产经营用地兴办经济实体,开展多 形式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改善设施、改善五保对象生活条件。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五、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将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目标。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由县、乡政府负责解决。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的工作机制,民政、财政、发改、土地、规划等部门要在对象管理、资金落实、基建投资、土地审批、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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