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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政文〔2006〕73号)

发布时间:2007-05-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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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药监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要意义
    1.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同时,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对有效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每出生100活产女婴对应的活产男婴数,国际公认的正常范围为103-107)持续升高,将导致人口性别结构严重失衡,对将来的婚姻和家庭形成严重的冲击,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2.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任务非常艰巨。目前,我市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男性在农村生产中占主导地位,形成群众对生育男孩的客观需求;受男尊女卑传统思想和宗族势力影响,群众对生育男孩有强烈的心理需求;受经济利益驱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活动屡禁不止。2002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制定了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一些政策措施,在全市开展了关爱女孩行动,针对“两非”行为组织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较高。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3.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全市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立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形成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舆论氛围、社会环境,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逐步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
    二、今后10年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原则
    4.工作目标:从2006年开始,力争通过10年的努力,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到2008年,建立完备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管理及责任追究体系,基本建立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两非”行为、溺弃女婴等现象明显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
到2015年,社会性别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观念深入人心。在全市形成比较全面的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局面。普遍开展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综合服务。基本消除“两非”和溺弃女婴等现象,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
    5.工作要求和目标:制定和完善关爱女孩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措施;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药品批发的企业依法执业(依法经营)率达100%;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85%以上;对持二孩生育证妇女跟踪服务率达100%。规范的术后随访服务率达95%;出生人流比0.25以下;育龄妇女接受规范的基本生殖健康服务率达80%;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6.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建立部门协作机制,采取经济、法律、教育、行政等多种措施,形成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合力,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
——规范管理,依法惩处。各级人口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本系统、本辖区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两非”、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标本兼治,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自然平衡。
——引导扶持,着力治本。进一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切实转变落后的生育观念;建立健全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指导和督查力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
    三、采取综合措施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7.广泛深入地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要发挥舆论导向和科普教育的作用。高度重视先进生育文化的建设,有计划地推出一批宣传精品力作。组织动员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大众传媒,进一步加大对市情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关爱女孩重要性的认识。新闻媒体定期刊发或播发有关文章或公益广告;有关部门要在车站、集市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公益宣传画、标语牌,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咨询、培训、知识竞赛、演讲、座谈、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活动,让群众获得知识、受到教育,逐步消除对女孩以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偏见和歧视。
    8.加强法制教育。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高度重视对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的医院院长、妇产科主任、B超室主任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9.严格市场准入,实行定点引产。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包括终止妊娠在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乡级以下医院和企业医院不得开展引产术和取环术。个体医疗机构和属于个体性质的社区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B超诊断业务)。
    10.奖励举报。认真落实《焦作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专项治理有奖举报办法》,广开举报渠道,加强公众对“两非”和溺弃女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建立公众举报案件的快速查处机制,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处理到位。要强化领导督办,限期破案,定期公布案件查处结果。同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
    11.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管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律由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实施,实施机构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向育龄妇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通报。
    12.建立对B超等设备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B超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监控。县(市)区对辖区内的B超、染色体检查设备要统一编号登记,建立设备购置、使用、报废更新的管理制度。开展B超服务必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必须为医学影像科专业,从事B超操作的人员需经过医学影像科专业知识培训,从事诊断的医师必须持有《医师执业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B超医生,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室,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含有“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内容和详细的举报地址、举报电话。
    13.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期服务。对政策内怀孕的妇女实行以孕情跟踪包保责任制,一个孕妇由1名或2名乡村干部包保,包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包不私自引产,包不溺弃女婴。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对象实行“名单化管理”,县(市) 区按人口计划在成人伤残鉴定的基础上,确定当年生育二孩的对象名单,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每个对象落实一名村干部跟踪监督、一名计生专干跟踪管理、一名技术服务人员跟踪随访服务,防止出现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对意外怀孕早发现、早补救。对领取生育证后离开户籍地外出的妇女,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的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14.做好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工作。依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积极推进住院分娩。严格执行持证接生,无证通报制度。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健全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坚决打击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引产、接生等医疗服务。
    15.严格执行终止妊娠审批制度和无证通报制度。获准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对政策外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查验由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对政策内妊娠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终止妊娠:(1)胎儿患严重的遗传性疾病;(2)胎儿有严重缺陷;(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4)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批准的其它情形。施术前必须查验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或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确因紧急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施术后要查明情况,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其中,未婚妊娠的,要查验相关身份证明,并进行登记。
    16.认真执行“三条警示”制度,严厉打击“两非”。加大“两非”案件查处力度,市建立“两非”案件查处指导组,县(市)区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法院、纪检监察、人事、民政、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案件查办专门机构,根据举报线索和“倒查”线索,依法查处“两非”、溺弃女婴和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案件。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一经发现,医生开除,院长(站长、所长)撤职,罚款3万。对从事“两非”行为的执业医师,由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卫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以及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医师从事“两非”行为的,由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妇女,人口计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申请。对政策内怀孕14周后自报流产、婴儿死亡的,须经村计生管理员、组宣传员和接诊医生共同签字核实,否则,按非法选择终止妊娠对待。
    17.落实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政策。坚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实行主要针对计划生育女儿户的节育奖制度。加快推进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步伐,大力扶持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就业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采取多种形式为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积极为女孩读书升学创造条件,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女孩、残疾女孩、流动人口中女孩的义务教育问题,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努力为农村女孩有病及时就医创造条件,提高健康保障水平。积极拓展妇女就业门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劳动权益。
    18.把关爱女孩、提高妇女地位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对农村妇女执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在探索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利益,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乡镇敬老院的发展,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女儿户的后顾之忧;重视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形成有利于女性人才健康成长的机制。
    四、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19.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组织目标责任考核;收集、整理、分析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信息,指导此项工作有效开展;做好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做好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对本系统B超医生的资格认定、审查和职业道德教育;会同有关方面依法惩处“两非”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培养和推荐女干部工作。
    20.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和基层文化站等宣传阵地,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宣传工作;禁止出版、发行和销售宣扬选择胎儿性别的书籍,禁止发表宣扬选择胎儿性别的文章。
    21.卫生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方面的管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杜绝选择性别的引产和药物流产;对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卫生系统医务人员要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严厉查处“两非”行为,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2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及时依法查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批发企业向无终止妊娠药品经营和使用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23.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水利、农业、工商、扶贫开发等部门:在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时,落实对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同等优先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努力提高妇女地位。
    24.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两非”、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5.人事部门: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性人才工作,坚持男女平等,形成有利于女性人才参与公平竞争和脱颖而出的机制。
    26.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等单位: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行动计划目标实现
    27.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工作机制,并在人口计生部门设立办公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要保证实施行动计划所需要的经费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28.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行动计划措施落实。要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重点考核领导重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惩处“两非”、孕情随访、统计监测等方面的情况,要加大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在整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重,结合考核兑现奖惩,以市政府的名义对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积极参与治理、不认真执行性别比治理规章制度,或者对群众举报置若罔闻、有案不办甚至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单项工作一票否决,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时,要将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进展情况列为重要内容。
    29.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行动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沟通制度,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指导,经常对出生人口性别比走势进行分析评估,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查研究,制定对策。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季度信息通报制度、年度联合督查制度,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区,可组织专门的执法监督小组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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