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妥善解决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应不低于2004年底农业人口的2.6%,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20元,并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标准。扩面增加的低保对象要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登记、审核、发证和建档工作,确保从2006年10月起开始救助,实现应保尽保。
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继续实行临时救济。
三、认真落实农村低保资金
按照省人民政府豫政〔2006〕21号文件规定,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市财政负担50%,县(市)区财政负担50%。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低保资金预算和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按时发放到户。
对于新增的低保对象,市、县两级财政要做好资金的筹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四、加强农村低保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资金发放、通讯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数据库,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农业、司法、教育、统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鼓励其通过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的,按省纪委、省监察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豫纪发〔2005〕11号)处理。
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对各县(市)区农村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