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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焦作市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06〕70号)

发布时间:2007-05-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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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城管局、财政局制订的《焦作市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九月一日

            焦作市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市城管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高标准、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创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为目标,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绩效挂钩”的城市管理考核评价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的责任机制、投入机制和奖惩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效能的最大化,保证全市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考核对象
(一)各城区: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
(二)市级相关部门:市城管局、建委、公安局、规划局、房管局、工商局、环保局、民政局、园林局、卫生局、邮政局、电业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电信公司等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公共绿地、铁路沿线、居民楼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与卫生管理情况,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治理情况等。
(二)街景容貌管理方面:户外广告、门店匾牌、夜景照明设施、公园、游园、绿地、绿化带管理养护情况;橱窗广告、非法喷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破门开店治理情况等。
(三)秩序管理方面:经营秩序、交通秩序管理情况等。
(四)市政管理方面:城市道路、桥梁、管线、路灯、窨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安全运营情况以及报刊亭、电话亭的管理情况等。
(五)城管执法方面:各城区执法队伍执法执纪情况,不作为、乱作为、违规收费罚款情况以及执法保障的及时性、有效性等。
四、考核标准
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市城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牵头,主要采取日常考核、随机考核与综合考核的方法进行。
日常考核由路段巡查人员实施。重点考核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监管中心交办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上级批转的群众来信、网上投诉、督办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新闻媒体曝光的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处理情况;市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限期解决的市容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安排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随机考核由市城管办组织实施。遇有全市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在事前、事中可随时考核。重大活动期间,工作出现纰漏,对焦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领导批评或媒体曝光的,在总评分值中一次性扣除有关责任单位(部门)10分。
综合考核由市城管办牵头,每季度组织一次,各城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主要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各城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担负的城市管理任务进行综合评定。
总评分值由日常考核、随机考核和综合考核加权计算。
总评分值=日常考核分值×20%+随机考核分值×30%+综合考核分值×50%。
六、奖惩办法
(一)对区政府的奖励
凡考核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的城区政府,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市财政局依据市城管局的考核结果,每季度从市级城市建设安排的补贴资金总额中拿出四分之一,以“以奖代拨”形式,对一至五名按照30%、25%、20%、15%、10%的奖励额度予以奖励。年度总评分值第一名的城区授予“焦作市精细化管理优秀城区”荣誉称号。
(二)对市直相关部门的奖励
将市直有关部门担负的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市政府给予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
(三)处罚
凡考核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不含75分)的不予奖励,对年度考核名列末位,且考核分低于75分(不含75分)的城区政府,除通报批评外,予以黄牌警告,并在媒体上曝光;对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城市管理任务,因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城管办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市四大班子领导。

附件:1.城区城管工作考核标准
      2.市直部门城管工作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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