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52号)等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落实省政府豫政〔2006〕52号文件精神,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新建改建消防队站、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业务经费增长等工作任务。同时要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制定本地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和规章的各项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三)严格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严格落实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执法责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并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安全防范措施。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商(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不得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营业期间严禁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限期整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因渎职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者因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导致火灾危害严重扩大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和消防工作特点,及时部署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惩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八)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挂牌督办并消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卫生、城建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消除隐患。
(九)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在城市(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和投入使用。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十)严格履行消防执法监督职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据《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在执法监督中要做到态度端正、程序规范、公正、公平。要自觉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积极当好参谋助手。要为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消防技术服务。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监督人员要依法查处,严格追究。
(十一)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 》要求,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对辖区住宅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授权管理的单位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积极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十二)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全市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要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消防专业规划编制经费由当地财政专项解决。
(十三)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消防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必须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建设部门要保障市政消火栓与城市道路扩建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做到快还旧帐,不欠新帐。
四、立足我市实际,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十四)大力发展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今后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旧城改造区等区域新增建的消防站,凡没有现役编制的,均建成公安合同制消防站,招收合同制消防人员灭火执勤。征招的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不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
(十五)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由建队单位报请公安消防部门确定。要根据本地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消防队建设状况,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企事业消防队进行整合。对所在企事业单位生产效益较差、经费难以保障且在城市消防规划建站布点范围内的消防队,由当地政府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具备担负辖区内灭火救援的能力。对所在企事业单位生产性质相同、经营困难、距离较近的消防队,由政府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组合并,切实提高其战斗力。整合后的企事业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
五、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十六)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独立处置的重特大灾害事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的一般、较大灾害事故和能够独立处置的重特大灾害事故。要分级成立由公安、消防、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演练。
(十七)积极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与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八)加强和改进执勤训练工作。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勤务实战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灭火救援勤务改革,加强执勤备战,提高快速反应和实战能力。要深化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改革,建立全勤灭火救援指挥部和以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的数字化指挥平台,强化各级指挥员战术培训和指挥能力培养,提高灭火救援指挥水平。要从实战出发,改革创新训练工作,深入开展执勤岗位练兵活动,强化体能、心理、技术、战术、合成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部队在各种复杂危险情况下的灭火救援能力。
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十九)严格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87号)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十)切实做好村镇消防规划。全市各乡镇要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之中,与村镇饮水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信息化等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焦作市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发展规划》,鼓励乡镇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承担本乡镇火灾扑救任务。
七、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全市各新闻媒体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等期间必须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设置消防栏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各地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积极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公安、教育、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
(二十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人事、劳动保障、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按计划实施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
八、加大消防经 投入,全面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三)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进一步理顺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应与本地经济增长同步。各地征招的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二十四)努力增加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建消防队站、搬迁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费纳入保障体系,不断加大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投入。城市维护费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焦作市2006—2008年公共消防设施和社会消防力量建设规划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