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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综合推进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焦政文〔2006〕109号)

发布时间:2007-05-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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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经市环保部门认定未完成省、市下达的污染整治任务(包括完成时间和标准)的企业,将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强力推进污染整治。现将有关推进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法律手段,推进污染整治
    1.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排污企业从重处罚。
    3.对不履行停产治理和处罚决定的,提交法院强制执行。
    4.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强化经济手段,推进污染整治
    1.对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污染整治项目,如未按期完成,将取消或收回补助资金。
    2.对投资额度较大、整治效果明显的污染治理项目,市政府将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三、强化行政手段,推进污染整治
    1.发改、环保、国土等部门暂停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
    2.环保部门暂停颁发排污许可证,同时扣减以后的排污总量指标。
    3.工商部门暂停工商执照年审。
    4.将未完成环保整治任务的企业名单函告金融部门,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5.环保部门在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等级评定和确定违法排污企业“黑名单”时,将逾期未完成污染整治任务作为主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信息。
    6.取消企业及其负责人年度评先、评奖资格。
    四、强化社会监督,推进污染整治
    1.加强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进行视察,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
    2.企业法人代表要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开说明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情况。
    3.新闻媒体对企业污染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征求市民意见,对企业环境行为适时进行点评。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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