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沿山工业集聚区项目建设优惠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05〕105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焦作市工业集聚区项目建设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按修改后的办法执行,原办法相关条款自行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焦作市工业集聚区项目建设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市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打造招商引资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入驻工业集聚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均享受《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
凡入驻工业集聚区的市内外资金建设项目,均享受《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
凡入驻工业集聚区的项目均比照市重点项目享受《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凡入驻工业集聚区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需建设用地(具备七通一平)由市工业集聚区、市国土资源局按其投资强度(每亩120万元)核定用地面积,办理用地手续并提供使用:
1.世界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
2.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
3.高新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
4.其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
第四条 凡入驻工业区且被列入市工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的新建项目(主要指支柱产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项目及填补省内空白项目),其项目贷款由受益方财政贴息;若对全部使用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除资本金外的投资比照贷款按贴息标准补助给该企业;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各项优惠所涉及的费用,由受益地方财政负担。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