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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焦政文〔2006〕111号)

发布时间:2007-05-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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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中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为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和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
土地、矿产资源作为国民经济生产的基本要素,与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土地,对调节经济增长的总量、结构,遏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从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在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这是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后,又一个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坚定决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我市是全省重要的粮种基地和粮食主产区。但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匮乏也是我市的特情,保护耕地和保障建设用地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积极开展“三项整治”、建立工业集聚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推广使用标准厂房,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成效明显。但是,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仍比较淡薄,粗放利用土地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未批先占、“以租代征”、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市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通知》紧扣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正确理解《通知》精神,严格土地管理不是不要发展,而是要科学发展,又快又好地发展;不是不要用地,而是要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高质高效利用土地。要切实扭转用地粗放、随意、不规范的观念,认清形势,理清思路,把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证我市经济的平稳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我市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考核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并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考核。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订与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办法。
    三、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除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单独选址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修改或调整规划的一般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对“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整理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严格用地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严格落实基本农田核查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的监督、检查、审查和补划以基本农田档案为重要依据。加强基本农田占用审查和补划的管理,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依法从严查处外,按照最高限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限期进行补划,确保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减少。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地投入,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进一步提高全市基本农田质量,保证粮食产量。
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已被列为全省七个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科学分析土地潜力,科学论证和预测未来经济发展用地规模,要与城市建设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搞好衔接,合理确定用地布局,确保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 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减少、布局更合理,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留足空间。要加快全市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可靠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四、严格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项目用地预审作为项目建设的第一道关口,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属于国家禁止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范围内,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属于薄弱环节的项目的建设用地,并按照节约集约的要求,统筹安排好其他建设用地。
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省政府将统一管理、核批、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格按项目批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适应新要求,增强用地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报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计划,要提前筹划,科学合理地预测和安排用地计划,每年一次将年度用地计划上报省政府,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后,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今后土地管理将严格按用地计划供应土地,未列入计划用地的,原则上不再保障项目用地。
严格实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
    五、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建立和完善存量土地集约挖潜激励政策,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认真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在财力、物力和政策上加大盘活利用的力度,将挖掘、整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量化到各级政府工作目标中进行考核,对完不成挖潜指标的核减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减少企业非生产性用地,严禁建设所谓“花园式”企业。
以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科学规划工业集聚区建设区域、规模和数量,严格工业建设项目进驻集聚区的政策、条件和标准,防止工业项目零星分散建设。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规定的10类产业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不得单独供地;各县(市)区可采取政府主导,“筑巢引凤”和“引凤筑巢”的方式,多元化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对其他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项目的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拟供地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建立项目企业土地贡献率考核考评机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项目,建设中加强项目建设控制性指标的监管,建设后加强对单位土地贡献率的考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规定,适时发布实施我市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按期足额兑现征地补偿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保证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分配比例不低于80%,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渠道。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七、严格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具体规定,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以及土地调查、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并限期追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期限的规定,对2004年以来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缴清;对2004年以前欠缴的,要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于2007年年底前全部缴清。逾期未缴的,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
严格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大建设用地取得和保用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在国家公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之前,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在国家公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加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联合执法工作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和把握国土资源部对我市卫星遥感执法检查的机遇,把违法用地底数摸清,把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彻底消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清查非法批地、未批先用、边报边占、占而不报、批少用多、“以租代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违规建设明令禁止项目以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彻底查清违法违规用地底数,按照自查为主、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处理。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之后的违法占地,按国务院要求必须处理到位。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执法监察的效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国务院审批、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批地查处;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占地查处。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结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年底前集中开展一次查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战略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市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农业局、地税局、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执行好土地调控的各项规定,抓紧制订有关配套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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