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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文〔2007〕47号)

发布时间:2007-06-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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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焦作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焦作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确保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为总原则,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健全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水情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1.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 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 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 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5.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2 年时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管理机制;
    2.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3.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4.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5.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6.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主要内容和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市已建水管单位。新建水管单位照此执行。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如下: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当地县(市)区水利局负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
则, 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 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属于这一类的有防洪排涝河道、行滞洪区、排涝泵站,只承担防洪、排涝任务的水库、水闸,只承担改善生态环境任务的橡胶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定额定向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属于这一类的有水库、灌区、机电提灌站和有供水任务的水闸、橡胶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 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 号),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定岗。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 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 根据不同类别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各种内部激励机制。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2〕35 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各水管单位的功能和职责,科学界定单位职能,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通过严格的定岗、定编,坚决压缩和分流超编人员,严格控制事业人员编制。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上,要大胆创新,主动探索,着力改革和建立各种内部激励机制。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制度。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竞争方式选拔聘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其它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工资分配上,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 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与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实行事改企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扶持政策。
    水管单位要认真做好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工作,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分清水利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在有条件的地方,水管单位要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管养分离改革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管理和维修养护人员分离,同时将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按年度一次性付给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实行企业化运作;第二步,将维修养护人员与水管单位分离转为企业,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维修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维修养护企业从所属单位彻底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县(市)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针对分离出来的维护单位和人员,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 逐步理顺水价。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于2002 年出台的《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2. 强化计收管理。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建立农业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工作的透明度。大力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推广“供水单位+ 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管理模式,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收费率。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 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定额定向补助;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 号)确定。
    2. 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效益的充分发挥和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安排。市级水利建设基金每年要拿出30% 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市属水利工程、主要骨干防洪工程、灌区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防汛任务重要的市(县)区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3. 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相应的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安排,对作为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 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建筑施工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水管体制改革前(截止2007 年6 月30 日)在编正式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 年(含5年)或在水管单位工作年满30 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2.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及时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各类补充保险。
    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 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落实好改制前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水管单位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管理机制。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 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 强化安全管理。强化水管单位的防汛职责,改制后无论何种性质的水管单位,都要服从全市防汛大局,接受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度安排
    (一)组织试点阶段(2007年5月底前)
    全市确定焦作市广利灌区管理局为改革试点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要求,对试点单位人员定编、定岗、经费进行测算,制定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7年6月底前)
    对现有水管单位人员、编制、收入和支出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依据本方案完成水管单位分类定性和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类经费测算工作,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全面改革阶段(2008年底前)
    依据实施方案,全面进行管理体制改革。2007 年底前,所有水管单位改革基本完成。人员经费全部到位,市直属水管单位维修养护经费到位50%,县以下水管单位的维修养护经费拿出分步实施计划。2008 年底前,所有水管单位实现管养分离,维修养护经费全部到位。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市政府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编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各负其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水管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县(市)区政府也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负责本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办事机构。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各县(市)区都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进行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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