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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焦政办〔2007〕18号)

发布时间:2007-06-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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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900元提高到1020元,凡家庭人均年收低于1020元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补差标准。每人每月补差不得低于30元,人均月补差不得低于40元,覆盖面达到当地农村人口的3%以上。
    三、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农村低收入家庭进行认真排查,严格按照程序做好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待遇的调整及新增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市、县两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兑现,财政负担比例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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