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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文〔2007〕51号)

发布时间:2007-11-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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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焦作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促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企业薪酬分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焦作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或控股,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分配,是指国家规定的企业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的分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是企业工资总额分配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企业工资总额分配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企业薪酬分配规范、公正、透明;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第六条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特殊情况下,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工效挂钩方案、重大奖励方案等需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核准后,企业据此制定内部职工收入分配办法、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八条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定的挂钩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及浮动比例,结合当年企业挂钩指标完成情况及规定的计算办法计提企业效益工资,不得随意变更挂钩指标及浮动范围,企业所有增资均由效益工资列支。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确定。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是指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确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用以计算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额。
浮动比例,是指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随挂钩经济指标变化而浮动的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一般按1:0.3-0.7核定。少数特殊的企业,其浮动比例经过批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1。
第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的工资总额计划发放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发工资。
第十条 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可以根据上年企业经济增加值5-10%的比例提取基金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专项用于奖励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一条 企业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新增工资;对于当年减亏幅度较大的,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额,但不得因增加工资使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税政策,不得突破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列支渠道擅自发放福利,更不得在企业重组、合并、改制时突击发放奖金、补贴等。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 (厂长) 、副总经理(副厂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五)其他由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享受企业副职以上待遇的人员。
第十四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市国资监管机构申请执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
(一)已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已与市国资监管机构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三)劳动工资、人事考核、分配制度健全;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机制健全。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社会贡献程度、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该企业平均工资等综合因素确定。基薪列入成本,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该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必须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职工平均收入3倍以下的,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超过3倍的,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审核和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效益较好且有增长而薪酬水平较低的,可在上年基础上适当提高薪 水平;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而薪酬水平较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应当随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予以下调;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过大的,应适当缩小差距;
(四)对薪酬过高的应适当进行调控。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兼职的,只能在一个地方领取薪酬,并向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在本企业领取薪酬后,不得在其它任何地方(包括子企业)领取工资性的报酬;已在其它地方领取工资报酬后,不得再在本企业领取薪酬。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第四章  企业薪酬分配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薪酬分配管理调控制度,建立薪酬监控、预警体系,加强薪酬分配的统计、分析和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企业工资统计制度,定期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情况季报和年报,其中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在统计报表中单列,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企业薪酬分配的重大事项须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薪酬分配中应当严格财务管理,接受审计监督,逐步建立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监事会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对企业薪酬分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有关的会议记录、会计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未经核准或备案,自定分配方案且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告诫、通报批评、免职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企业自定负责人薪酬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收回高出规定的薪酬外,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诫、通报批评、免职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兼职,未在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在一个以上的地方领取薪酬的,除收回多余薪酬外,由市国资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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