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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担保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焦政文〔2007〕56号)

发布时间:2007-11-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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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6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担保体系的重要性
    (一)大力扶持担保机构发展,建立与完善担保体系,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实现合作共赢;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二)近年来,全市创建了一批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市共有各类担保机构8家,注册资本金20040万元,累计担保总额2个多亿。但是,担保机构在发展中还面临一些问题:担保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与担保需求的矛盾仍比较突出;担保机构与银行、企业三者之间的有效合作机制尚未建立;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有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有效补偿渠道尚未建立等等。为此,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支持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运作
    (三)申请设立或变更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四)凡在焦作市设立与变更担保机构的,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初审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审核提出意见。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应经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企业发展服务局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报上一级企业发展服务局,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不得开展担保业务。
    (五)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5%。
    (六)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同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积极扶持担保机构发展
    (八)市政府从2007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加大对市区重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本辖区担保机构发展壮大。
    (九)市政府对当年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责任余额大于5000万元,且运作规范,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奖励分三个档次累计奖励: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按增额部分的0.5%奖励;担保余额在10000万—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按增额部分的1%奖励;担保余额在30000万元以上的,按增额部分的1.5%奖励。
    奖励资金80%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20%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十)焦作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适时增资扩股,增加实有资本金,扩大规模,力争通过1至2年时间使注册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在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对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会同财税部门审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享受减免税政策,免征的税金原则上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十二)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管、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三)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促使他们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业务关系,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的运行机制;从2007年起对全市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十五)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及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其提供担保服务,在保费收取上给予一定优惠。
    四、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
    (十六)对全市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牵头,会同财政、工商、人民银行、银监、民政、国土资源、房管、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焦作市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各项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
    (十七)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企业发展服务局会同财政局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级企业发展服务局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十八)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及时有效监控,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向同级企业发展服务局、财政局报送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等资料。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开展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对担保业务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高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担保主业不突出、出现重大失误和风险的担保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九)逐步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高担保机构的透明度。
    (二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年检不合格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程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撤销其登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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