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督促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办公室的重要工作职责。通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项决策落实,而且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为了推动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工作的任务
(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
(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省人大、省政协和市人大、市政协转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审议意见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
(五)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焦作市政府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事项;
(六)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
(七)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分解
(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焦作市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
2.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主要工作;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4.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焦作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需要落实的事项;
5.市长批转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批示件;
6.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版记中注明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公文;
7.市长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时所作出的重要指示并要求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事项;
8.市政府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9.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10.组织协调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
(二)各业务科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科室承办的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2.副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
3.副市长批示件;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科室督办的公文;
5.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科室办理的事项;
6.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科室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的落实。
三、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
(一)对上级和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1.接上级公文后,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要求,明确一个科室督办(需几个科室共同督办的,要明确牵头科室)。督办科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主管副市长或市长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科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后,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焦作市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任务下达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其工作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以市政府文件下达,提出办理要求。
4.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经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5.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市政府督查室和有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6.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报告省政府、市政府决策、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办结的,要及时向上级督查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根据上级要求,抓紧工作落实,并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和最后办理结果。
7.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部门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决策、工作任务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8.有关科室接到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主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科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反馈报告,经主管副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签上报。
(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1.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凡市长批转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查处反馈结果的,由秘书科转交市政府督查室办理;市长批给副市长,副市长也作出批示的,由其对口业务科室办理。
2.副市长的批示件,由对口业务科室办理。
3.副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按领导要求由对口的业务科室负责办理。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督办科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由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查办结果。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1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 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
7.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督办科室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必要时要深入基层,到实地、查实情、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落到实处。
8.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各督办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限期重报,并适时到现场督办。
9.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科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对市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省政府办公厅以“督查通知”形式转来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市政府督查室可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市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然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省信访局转来的省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市政府的文件上报;对其他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省厅(局)、委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工作程序。
1.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收到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承办单位办理。
2.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由市政府督查室分类整理,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必须报主管市长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督办。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收到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室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科室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4.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向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当面反馈,同时,抄送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室。
(四)市人大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督查工作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要及时送呈秘书长批示后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办公室有关科(室)。有关部门或办公室有关科(室)接到通知后,应主动与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取得联系,并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准备工作报告,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副市长审核,而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主办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所提意见修改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一科统一格式把关,主办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议召开前,将报告按要求时间、份数送市人大办公室。
四、督促检查工作的机制
市政府的督促检查工作要建立“三级通报”、“四级督查”机制。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报请市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通报的形式分三级,即:《焦作政务督查》通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通报、市政府文件通报。四级督查即: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科室进行的督查;督查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的督查;主管副市长对一些重要工作的督查;市政府常务会议督查。对一些事关全局、影响重大、办理特别困难,经主办单位努力而无结果的事项,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进行会议督查。涉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可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五、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实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市政府秘书长对办公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科室科长(主任)作为本科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科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科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营造全员督查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办理责任。县(市)区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办上级交办的每一项督查事项,要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对于紧急和重大督查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领导,有批示、有检查、有结果,保证督查事项的落实。
(二)实行督促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对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督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范畴。考核主要内容为:重大决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件的落实情况,督查事项的反馈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文不及义。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四)坚持回访制度。回访是保证督查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制度。要经常选择案件进行暗访,通过暗访检验基层和部门的落实情况,通过 访促进基层工作作风的转变。
(五)实行督促检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六)实行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督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七)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查方面的权力。督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八)加强督促检查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健全督查机构,加强督查力量,抽调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作风过硬、公道正派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公道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敢于讲真话、报实情、抓落实。要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等活动,不断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