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2004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今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为落实国家、省土地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理解和领会土地调控政策
严格土地管理,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举措,是事关民族生存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事。土地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耕地保护、严格土地执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全市土地管理特别是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观念还不够强,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和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等问题屡有发生。为此,各县(市)区、各部门务必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认清形势,加强学习,认真理解和深刻领会土地调控政策的精神实质,转变思想观念,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正确处理保护与保障的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是土地管理的双重任务,必须坚持“保护在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护是为了长远发展,发展要促进保护,从而科学落实土地调控政策。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护纳入市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06〕73号),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上报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追究责任。
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规划调整,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完成之前,确因经济建设需要调整规划的,应本着从严从紧、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格控制规划调整的规模和频率。
(二)加强基本农田管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强化监督手段。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补划,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近期,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监察部门对全市基本农田补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对于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加强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增加耕地保护投入。各县(市)要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省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用地项目应在工程概算中安排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30%部分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壤改良,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黄河滩区的开发工作,努力将滩区建成高产田区,为全市各行各业协调发展和完成耕地保护目标奠定基础。
(四)加强土地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问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土地管理情况负总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土地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各县(市)区要健全土地管理执法监察体系,认真落实土地执法巡查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对因巡查不到位、制止不及时而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执法监察人员的责任。
严格依法行政,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已发放的不得通过年检;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电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对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后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案件,要高度重视,从严查处,既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并在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五)统筹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分配用地指标。对于省下达的用地计划统一由市政府协调使用,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和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需求,对于淘汰类产业及科技含量低、资源消耗高的项目不安排用地计划。
(六)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严禁以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
(七)强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特殊市情下,推行节约集约用地尤为重要。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着眼长远发展,顾全大局,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1.积极稳妥推进工业集聚区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工业项目全部进入集聚区,集聚区外原则上不再分散建设工业项目。工业集聚区要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闲散地,确需调整规划的要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考虑。各县(市)区要将工业集聚区规划布局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大力推行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在全市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优先考虑。报批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违者除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不安排该地区下年度用地计划。
3.加强用地审批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对于适合于多层标准化厂房生产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和物流配送等10类行业,不得单独供地;加强用地定额审查,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用地面积,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核减用地面积;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出让土地面积研究确定产业准入条件和投资强度。
三、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征地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一)征收征用土地必须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的征地工作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加大对征地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发现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征地,限期整改。
(二)征收征用土地必须落实征地补偿费用。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法核定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及时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同时,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确保高效利用
(一)在土地管理方式上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从“审批服务”向“服务审批”转变,变坐等服务为上门服务;二是从“被动供地”向“主动供地”转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各级政府在工业项目选址上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到位。
(二)在土地利用管理上,准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严禁通过“以租代征”或以“集体土地流转”超规划超计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依法有序进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管理,改进服务,积极引导和指导用地单位合理利用土地,共同执行好土地调控的各项规定,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