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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党政机关等借用学校教师的通知》(焦政办〔2007〕67号)

发布时间:2007-11-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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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单位借用教师的情况较为严重,给教师队伍稳定和教职工编制管理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市政府决定对党政机关借用中小学教师问题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与对象
    本次清理范围为教育部门所属并由各级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电大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等各级各类学校。清理对象为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不在学校工作的被党政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等借用、借调的人员。
    二、清理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霍金花任组长,市教育、编制、财政、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张丙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清理工作。
    三、清理的时间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8月20日—30日)。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传达此次清理工作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自查摸底阶段(2007年9月1日—15日)。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借调教师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形成书面材料;如实填写借用人员登记表,于2007年9月7日前分别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清理整顿阶段(2007年9月16日—29日)。对调查清理出来的借用人员,由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后,制定限期返校工作的通知书,送达清理对象;对逾期不回学校工作又未办理调离手续的人员,由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出处理。
(四)检查验收和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9月30日—10月24日)。各县(市)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地清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清理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对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清理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清理的有关规定
    被党政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借用、借调的人员,由同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通知本人,限期30天内返回学校工作或办理调出手续。
因个人原因拒不执行清理决定,限期内不能回到原学校工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因其他原因,限期内不能回到原学校工作的,由原学校报同级教育、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管理权限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取消原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按无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工资等待遇;2.不进行年度考核;3.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4.不享受中小学教师工资提高10%部分;5.不进行正常工资晋升的审批;6.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五、清理的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做好清理中小学校借用人员工作,对强化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缓解师资缺乏,提高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制定清理方案,并认真落实。同时,要以这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开展人事纪律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人事管理工作。
(二)严格政策,依法清理。借用教师问题情况较为复杂,清理工作比较繁杂,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注意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规定,该清理的一定要清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三)严格管理,建章立制。各有关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建立完善以下规章制度。一是公示制度。把清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方案及清理对象和时间安排向党政机关、学校、有关事业单位、学校教职工等进行公示;二是监督制度。要设立清理工作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三是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和岗位管理的要求,强化对编制和岗位的管理,坚决防止中小学编制被挤占、挪用和在编不在岗人员现象的出现。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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