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日
焦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严把农产品安全“入口关”与“出口关”。依据国家农业和行业标准,对农产品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力争农产品基地蔬菜农药残留明显下降,市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检测率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公布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指导市场安全消费。
2.严格查处违规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查处“四无”农药,即无登记证、无生产厂家、无标签、无生产日期。种植业重点检查蔬菜、茶叶、水果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双孢菇和白灵菇中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行为;畜牧业重点查处饲料、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合物的行为;渔业重点查处水产养殖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己烯雌酚等禁用药物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限用药物的违法行为。以农产品基地为重点,大力推广高效低毒生化农药的使用,强化源头管理,实施关口前移,对蔬菜、猪肉及水产品实行从基地到餐桌全程无害化管理,严防高毒高残留等违禁农药流入农产品生产基地,坚决遏制违禁农药的使用。进一步加强基地、市场和超市蔬菜农残检测和畜禽、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杜绝不合格蔬菜、畜禽肉及水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3.开展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及年检,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把好绿色食品的入市关,严查冒用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标识行为,搞好无公害基地认证管理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工作。进一步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假劣农资产品,查处不合格农资,确保农民用上合格放心的生产资料。
4.整治违法使用兽药和违禁药品的行为,严把“放心肉”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的各项规定,加强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降低饲料和畜产品中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严厉查处经营违禁药品、“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清理“四无”(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药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合饲料,督促企业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记录制度。严把猪肉市场准入关,对检测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及其产品坚决销毁,控制源头,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质监部门牵头)。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大力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实行“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建立小作坊食品承诺书制度,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对确定的重点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当地政府组织质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在整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乡镇活动。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严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建立使用原料台帐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查处。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商部门牵头)。
1.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要求,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并对从事食品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尤其是对前置审批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在经济户口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对涉及食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进一步全面清理,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注册登记机构分别实施;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的办法实施,重点核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对发现存在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加大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对无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予以查处和取缔。到今年年底,实现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彻底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目标。
2.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在经营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的各个环节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做到不进、不存、不销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要对辖区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的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已建立自律制度的底数,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对尚未建立自律制度的,督促其限期建立,在区域上要由城市扩大到农村,在品种上要由食品扩大到危害消费安全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产品。加大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和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要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重点检查销售者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有表面退市实际上继续销售的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经营食品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品经营店铺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
3.集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对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要充分利用产品质量监测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加大监测的后处理力度。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加强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等的监督检查;对包装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等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要以中秋、“十一”、元旦为重点,突出抓好月饼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消费安全。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对于工商部门参与和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餐饮消费安全整治、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要依据《公司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及时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在专项整治中的职能作用。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卫生部门牵头)。
1.对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包括学校、建筑工地食堂,下同)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
2.在餐饮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单位原料索证管理;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餐饮业。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达100%;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3.制订并实施对农村地区餐饮、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1)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2)大型食物中毒事故有所减少;(3)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和救治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4)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药监部门牵头)。
1.药品注册环节。继续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已受理尚未批准的按新药管理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以及200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批准生产的品种开展现场核查;以地标升国标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为重点,对截至2006年8月31日已发放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清查,确认批准文号的真实性;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以地标升国标、超出生产许可范围以及安全风险高的品种为重点,严格把关,稳步开展再注册工作。今年年底完成注册核查工作,使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药品研制秩序明显好转;建立完整、准确的数据库,全面掌握已上市药品批准文号的总体情况,清除涉嫌造假的药品批准文号;通过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产品,完善改进药品注册制度。
2.药品生产环节。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处方组织生产;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监管,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跟踪检查工作,对有群众举报的企业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虻氖凳奔嗫亍=衲昴甑浊埃瓿纱笕萘孔⑸浼晾嘁┢飞ひ蘸痛Ψ胶瞬椋渴鹣虼笕萘孔⑸浼晾嗥分忠约爸氐慵喙艿奶厥庖┢飞笠等媾勺ぜ喽皆保薅兑┢稧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小包装原料药的生产、进货、销售、库存数量和流向的实时监控。
3.药品流通环节。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全面检查和清理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严格药品经营质量监管,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采购渠道、购销凭证、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出租或转让柜台,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等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和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切实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等制度(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部门协调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加强对药品进出口管理。到今年年底,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
4.药品使用环节。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指导与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加强对医院制剂的管理,禁止医院制剂对外销售;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提高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水平。
5.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核查,清理医疗器械产品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今年年底前,完成对境内在审和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性核查。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商务部门牵头)。
1.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农业部门负责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商务部门要在做好猪肉专项整治牵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2.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病害肉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
3.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保证销售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依法查处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4.加工环节和消费环节。要保证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推进加工业、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质检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对肉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卫生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质监部门牵头)。
针对家用电器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大力开展治理整顿。全面普查辖区内10类产品生产企业情况,建立质量档案,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集中产地和专业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区域,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原则,在整治工作基础上,组织具备一定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动;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快10类产品的电子监管网入网建设。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种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行为,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制止买卖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已获许可的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等现象要严厉追究责任。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四)加强沟通,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整治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使用等工作,随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领导部门报送、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组成信息报送班子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四16:00前要报送一次动态信息,随时报送重要信息。每周报送所查处的货值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不少于1起,重大案件随时报送。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于12月25日前将全面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