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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焦政文〔2007〕127号)

发布时间:2008-02-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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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立足以人为本,着眼长治久安,以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为宗旨,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小作坊为重点,落实食品质量监管职责,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水平,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促进全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坚决取缔“三无”食品作坊。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今年年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能够完善提高达到必备生产条件的,督促其尽快申办相关证照,对无证、无照、根本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依法取缔。
  (二)严格查处无证高风险食品。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和无证查处的要求,以乳制品、饮料、肉制品、瓶(桶)装饮用水、植物油、酱油、醋、冷冻饮品、酒类等食品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对在各县(市)区及周边地区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责令停止生产。
  (三)积极推进限域销售工作。对有证有照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存在并对其产品实施限域销售,但必须采取严格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开展食品质量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当前我市食品质量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统一行动,重拳出击,在今年后半年重点开展三个专项整治行动,即“两打”(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打击无证生产乳制品、肉制品、饮用水等高风险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和“十一”、“元旦”节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活动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产品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推行区域限售制度,强化小作坊监管。
  1.区域限售制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对象: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暂时达不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未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处农村或偏远地区,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目前暂不宜取缔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2)限定生产品种:主要是指那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低风险食品,不允许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肉制品、瓶(桶)装饮用水、植物油、酱油、醋、冷冻饮品、酒类等高风险食品。具体品种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
  (3)限定销售区域:产品只限定在本行政村、周边村区域内销售,最大范围不得超出本乡(镇)区行政区域,且必须有限域销售标志并注明限域销售区域及限售期限,只能零售,不允许进入超市、商场、食堂、红白事餐饮等销售。流动摊贩必须有销售明示卡。
  2.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卫生、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证照的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责令其办理合法证照。愈期未办理的,由卫生、工商部门依法取缔。质监部门负责有证有照(即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小作坊监督管理。
  3.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施行区域限售制度,最终实现“四个一批”的工作目标,即: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的黑窝点;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提高一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其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质量稳定,且生产地醒目位置要悬挂食品安全公示牌;积极帮扶一批有条件的食品小作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通过该项制度实施,力争使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食品质量保证能力明显提高,全市生产加工食品的整体质量水平有明显提升。
  (三)强化企业管理基础。
  1.强化企业标准管理。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生产标准,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或检验项目没满足生产许可细则要求标准的,一律予以废止或修订。
  2.全面开展食品标签审核验查。对全市食品企业中名不符实、虚假宣传、标注不全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标签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新设计标签进行审查把关。
  3.严查入厂、出厂不检验行为。凡不对采购原辅材料、成品入厂、出厂实施检验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对食品企业所用锅炉等特种设备开展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全面整改。
  (四)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舆论和信息工作,对媒体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事实,增信释疑。有关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实行全过程监管,严防质量安全事故和区域性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情况发生。
  (二)抓住关键,注重实效。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强化食品质量有关知识的宣传,加强企业主的质量责任意识教育,抓好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假辨别能力。
  2.督促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承诺。明确承诺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贴。
  3.落实好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备案登记工作。食品企业要对食品生产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到质监部门备案,使用的添加物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备案情况。
  4.对季节性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小作坊开业前,要对其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准许开业,小作坊歇业要向监管部门报告。
  5.对小作坊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检验。检验的项目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主。
  6.要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各级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对食品质量工作的监管合力,确保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扎实开展。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在食品质量监管方面的政策规定、重大举措、整治成效以及查办的大案要案等,曝光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同时大力宣传优秀企业、优质食品和优良品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群众消费,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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