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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07〕110号)

发布时间:2008-02-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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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对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精细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三条 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应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提供社会保障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保证资金安全运营,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第四条 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统一原则。社会保障预算应将各类用于社会保障对象个人性质的全部资金及社会保障部门经费纳入预算,真实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做到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收支范围、统一编制口径、统一工作程序。
(二)利于管理原则。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应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不仅要全面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时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情况,还要有利于通过资金收支分析,检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分项预算原则。根据社会保障项目具有特定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规定的特点,将社会保障资金按照不同项目独立编制预算,区别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收支平衡需要,分项确定财政支持;不同项目的资金收入不得混淆和替代,支出不得串换和挪用。
(四)量入为出原则。根据本级财力状况,确定预算期内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总量,在做到适当留有结余的前提下安排社会保障支出。
(五)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各项支出,防止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
第五条 社会保障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六条 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及其他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等。
第八条 专项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就业补助、离休人员医疗经费、公务员医疗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困资金等。
第九条 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安排中除社会保险基金和专项社会保障资金之外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资金等。
第十条 其他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主要包括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红十字会及慈善总会捐款等。
第十一条 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专项社会保障资金的补助,统一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专项资金收支中反映。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主体。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与社会保障预算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社会保障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对本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的各项收入、支出需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编制收支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分析、汇总后,编制出本部门社会保障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财政部门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由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对本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计划草案,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专项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分别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支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填列。
第十六条 政府公共预算安排中除社会保险基金和专项社会保障资金之外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资金预算,按政府公共预算有关数据填列。
第十七条 其他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收支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填列。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预算的补充资料,根据有关政策及统计资料填列。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预算收入指标,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应征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并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承担支出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算支出指标,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和标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收支指标,合理调度资金,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专项补助,由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定期对 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就各项基金收支情况与有关银行和市财政部门对账;经办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收入缴纳、支付和账户余额对账单。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中因出现下列情况引起的预算变更:
(一)按规定程序,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有关社会保障资金进行调整,导致社会保障预算指标发生变化的;
(二)政府批准下达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计划和调剂计划与预算不一致的;
(三)上级财政实际下达的各项社会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与社会保障预算指标不一致的;
(四)其他情况引起收支变化较大,需要进行调整的。
出现上述变化情况后,由市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执行部门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建立健全月报、季报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建议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编制全市社会保障决算。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稽核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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