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要求、单位正常运转需要以及财力可能,市财政局对2000 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焦政办〔2000〕44 号)提出了修订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
(焦作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增强预算的可行性,提高预算的约束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要求、单位正常运转需要以及财力可能,现对2000 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焦政办〔2000〕44 号)进行了修订,提出如下核定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
公用经费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经济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等八项列为公用经费(车辆购置、车辆大修、大型修缮、网络购置、网络维护及租金列入专项经费管理)。为了合理安排公用经费的支出定额,根据单位性质、类别、规格、职责范围及所承担职能任务的不同,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五种类型:一类单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二类单位:公、检、法、司部门;三类单位:市委、市政府综合委办局;四类单位:市委、市政府一般委办局和县级事业单位;五类单位:科级事业单位。
(一)办公费。标准为:一、二类单位每年600 元/ 人;三类单位每年400 元/ 人;四、五类单位每年300 元/ 人。
(二)水电费。标准为:每年400 元/ 人。市政大厦集中办公单位的水电费,不单独编列,所需费用由财政安排的市政大厦运转费解决。
(三)邮电费。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量的大小,参照近年来单位实际支出水平,标准为:1. 办公电话。一、二类单位每年600 元/ 人;三类单位每年400 元/ 人;四、五类单位每年300 元/ 人。2. 移动电话。按照市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领导干部移动电话话费继续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节约归公”的办法。财政核定的范围为,经市廉洁自律办公室批准的在职实职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报销标准为:市级400 元/ 人、月,正县级300 元/ 人、月,副县级200 元/ 人、月。市廉洁自律办公室特批的移动电话所需经费,在单位办公经费中解决。
( 四)取暖费。公用取暖费是指单位的取暖费用,全年采暖期为100 天,取暖费用标准分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其他(燃气、空调等)三类。集中供热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集中供热价格、单位办公面积、在职人数等因素进行核定;燃煤锅炉费用按吨位计算,年标准为:1 吨/3 万元,2吨/5 万元,4 吨/10万元;其他取暖方式标准为每年300 元/ 人。市政大厦集中办公单位公用取暖费,由财政安排的市政大厦运转费解决。
( 五) 交通费。车辆数量(不含专用车辆)实行编制管理。编制内车辆由财政安排经费,超编车辆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车辆交通费主要包括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标准为每年13000 元/ 辆。
( 六) 差旅费。标准为:一、二类单位每年1200 元/ 人;三类单位每年1000 元/ 人;四、五类单位每年800 元/ 人。
( 七) 培训费。参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标准,年标准为全年人员基本工资总额的1.5 %。
( 八) 招待费。年标准为单位前七项公用经费总额的2 %。
( 九)其它。政府财政设立增收节支争取上级资金奖补专项经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和争取上级资金努力程度,经财政考核确认后,用于奖补公用经费。
各单位公用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核定,对超编人员财政不供给任何公用经费。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核算定额,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收支计划的安排,做到增收节支,量财办事。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公用经费一律实行“包死定额,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公用经费一经核定年度中间不再进行调整。
二、教委系统各类学校公用经费的核定
鉴于教委系统各类学校的特殊性,根据国家教委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以下办法核定:
( 一) 大中专院校财政预算内不安排公用经费。
( 二)小学、中学、职教、特教等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单独核定。学校公用经费的供给范围是2007 年在校的计划内学生实有人数。供给标准是:小学,每年90 元/ 人;初中,每年150 元/ 人;高中,每年230 元/ 人;职业教育,每年330 元/人;特殊教育,每年600元/人。
三、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核定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按每年650元/人安排。
四、本意见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