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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焦政文〔2008〕17号)

发布时间:2008-04-1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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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焦政办〔2007〕66号)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实际,现将2008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进行分解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目标是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
分解下达年度节能指标计划是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本通知下达的2008年度节能计划指标将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
    二、认真做好节能指标计划的分解和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在综合考虑2007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区位情况、能源自给水平和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本地节能目标分解到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并于2008年3月1日前将本地2008年度节能指标计划分解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
    三、加强节能指标计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市发改委要加强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推进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并分别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2008年上半年节能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自查报告、2009年1月15日前将2008年节能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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