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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焦政办〔2008〕75号)

发布时间:2008-10-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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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精神,进一步发挥社区在巩固城市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居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社区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和委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分别由每月600元、550元、500元提高到每月825元、755元、690元。
    二、经费落实
    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所需经费,各县市和高新区由本级财政负担,四城区由市、区、街道办事处按2:3:5的比例负担。市财政和民政部门将对各县(市)区社区干部生活补贴经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三、鼓励社区服务业发展
    通过依法开展低偿、有偿服务增加社区集体经济收入。其收入可适当用于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和取暖费、降温费等福利待遇补贴。
    四、建立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
    今后,我市社区干部生活补贴随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社区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和委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137.5%、125%核定。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实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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