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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8年全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进行奖励的决定》(焦政〔2008〕17号)

发布时间:2008-10-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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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在全市进一步形成重视科技、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2008年度全市科技进步奖81项获奖项目的承担单位和主要完成者给予奖励。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标准为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在今后的工作中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争创更好的成绩。同时也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学习先进,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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