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办〔2008〕7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
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加强和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工作,打击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道路畅通、确保交通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构建平安焦作、促进焦作经济腾飞为目的,以“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文明执法,优化行车环境”为目标,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全面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全市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制度、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舆论监督、治超经费保障及规范执法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突出源头监管,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职责分工
全市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宣传、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法制、纠风、军队、武警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沟通,各司其职,联合做好治超工作。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2.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所赋予的职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规定,对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逐级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四)财政部门
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取缔无照货物集散场所。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 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法制部门
负责审核研究论证有关部门起草的治超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不服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十)纠风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一)军队、武警部门
查处军队、武警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行为,追缴欠缴的各种规费。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
各县(市)及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深入了解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危害,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二)实施路面治理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严格按照交通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①公安执法人员负责指挥和引导车辆到检测站,维持检测站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
②路政执法人员负责超限检测站的维护管理、检测称重、卸载、处罚等工作。
③运政执法人员负责对超限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超限超载违法登记,并将车辆以及运输企业情况抄报车辆注册地运政部门,建立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及违章车辆黑名单。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
2.开展治超流动稽查。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治超工作,成立焦作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流动稽查队,人员由路政、公安交警联合组成,配备专用检测车辆和设备,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对重点路段及区域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查处。检查路线和时间节点及实施方案由交通、公安、纠风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以季度为时间段,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并由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分别报省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备案。
3.强制处理非法改、拼装车辆。对已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实施卸载,并依法予以处罚、记分,严禁以罚代卸。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对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车辆,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4.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入口采取措施,阻截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管理主体应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5.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管。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装载。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非法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6.深入打击假冒军警车辆。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要落实军警车辆违章信息抄报制度,属军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通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军队、武警会同交通、公安执法部门对车辆和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
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各种军、警号牌发放的管理,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除军队、武警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符合规定的有严格数额限制的军地联合办公单位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警务用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一律不得悬挂使用军、警牌照。
(三)进行经济调节
1.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降低部分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33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包干缴费办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利用经济调节手段,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改装、改型车辆,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征收吨位。
2.继续推进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要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落实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治超工作,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副市长王哲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有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会生、市交通局局长张建国、副局长马金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翟耀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国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买金亮、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调研员秦保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周长有、市财政局副局长程玉国、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朱保平、市纠风办副主任李玉婷、焦作军分区后勤部助理员井元锋、焦作武警支队副参谋长柳军永组成,具体负责全市治超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会生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局局长张建国任常务副主任,马金柱、张保、周长有、杨海军(市公路局纪检书记)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治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县(市)政府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2.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治超检测站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人员补助等支出,满足治超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
3.净化执法、执收环境。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党员,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部门要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4.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逐段追究上游检测站和货源装载地责任。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延伸调查追究非法改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非法改装企业属外地管理的,要抄告属地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处理。
5.严格规范治超行为。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工作规章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温情执法,严禁因开展治超工作引发公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格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各县(市)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责任链条连续不断、各项措施到位。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焦政办〔200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