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办〔2008〕8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门诊账户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非从业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8〕39号文件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8〕1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今年将提高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其中中央财政对参保居民每人每年增加2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增加5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县区两级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暂不调整,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调整为:
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05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贴85元。
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225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85元;其中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65元。
持有《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其居民医保费按前款相应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门诊账户
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为参保居民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家庭门诊账户,账户上的资金用于支付家庭成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
三、其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尚不到位的县(市),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过渡办法。本通知与《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8号令)同时配套实施。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