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焦政办〔2008〕94号)
发布时间:2009-02-13来源:
焦政办〔2008〕9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辖海河黄河流域水
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2008-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九日
焦作市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2008-2010年)
为进一步改善焦作市辖海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家《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和《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上两个规划下面简称《重点流域规划》),结合焦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以节水、治污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监控能力提升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调动流域相关企业的治污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作用,进一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
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列入《重点流域规划》的工业企业治污项目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严格监管重点企业及其他水污染企业;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设施的在线监控作用,严格环境准入,控制断面水质;逐步实施排污许可证,完成流域总量减排任务。2010年底前,海河流域修武水文站和获嘉东碑村两个出境水断面水质分别达到40mg/L和65mg/L以下;黄河流域武陟渠首和温县汜水滩两个出境水断面水质分别达到40mg/L和65mg/L以下。
三、工作任务
(一)深化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实行总量控制,提高工业污染源治理水平
1.加强造纸、皮毛(制革)、化工、酿造行业废水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2010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我市列入国家《重点流域规划》中的工业治理项目,所有排污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必须达到控制指标要求,降低流域水污染负荷。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分别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对治污工艺不完善、设施不完善或处理能力不足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3.2010年底前,按照国家及省环保局统一安排部署,对重点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实施总量控制。
4.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对化工、造纸等重点污染源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加强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运行,发挥减排效能
1.2009年底前,要建成市污水处理厂10万吨/日的二期工程和万方工业区一期2.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工程,并投入稳定运行。2010年底前,建成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设施,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六县(市)也要积极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2.2008年底前,除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万方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外,全市所有的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2010年底前,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六县(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并确保各项出水主要指标达标排放。
3.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2008年底前,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缴率达到75%以上,并按照市场化管理要求,对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改制。
(三)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2008年底前,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划定一级、二级保护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同时,依法严肃查处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2.严格控制畜禽养殖企业规模,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照《重点流域规划》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要限期搬迁或关闭。
(四)提升环境监管、监控能力,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断面水质达标
1.强化水污染应急和污染源监控能力,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确保重点污染源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对断面水质的监控,在主要河流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断面水质达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污染整治任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及相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不能按期完成污染防治任务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市建委负责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厂实现企业化、市场化改制;市发改委负责将防治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大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力度;市财政局指导并监督计划确定的项目资金筹措与落实;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并监督水资源合理调配,确保生态用水量及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并监督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并监督生物防治环境污染工程;市科技局负责指导 监督水污染防治技术科技攻关;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做好联系、协调、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完善环保投入机制,确保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争取国家支持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继续加大对污染整治和河道治理工作的投入。对工业污染源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主要由企业自筹资金治理污染。同时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对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的项目通过采取政府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执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继续实行出境河流断面水质与财政挂钩制度,从严从快查处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已关闭企业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死灰复燃。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开发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污水处理厂实施运转监控和排污监控,对擅自停运或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和限期整改。切实执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种破坏水环境、不履行监管职责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法人的相关责任。
(四)加大考核力度,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流域污染防治任务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市环保部门要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管理,实行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并定期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营造水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同时要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进展和措施落实情况,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焦作环保世纪行”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治污典型,对环境违法行为和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批评和公开曝光,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