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办〔2008〕11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政府决定对2008年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现将做好考核奖励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一)2008年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对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二)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8年目标责任书》中所列的主要农业经济指标。
(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夏季秸秆禁烧工作的意见》(焦办〔2008〕2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意见》(焦办〔2008〕30号)。
(四)《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意见》(焦政〔2008〕9号)。
(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2500斤粮食单产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焦政〔2008〕18号)。
(六)《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06〕2号)。
(七)《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焦政办〔2006〕18号)。
(八)《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焦发〔2005〕4号)。
(九)《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整体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的意见》(焦政文〔2007〕63号)。
(十)《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奶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03〕23号)。
二、奖项设置
(一)粮食高产创建先进单位。
(二)农产品深加工先进单位。
(三)怀药产业化经营先进单位。
(四)奶源基地建设先进单位。
(五)造林绿化先进单位。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先进单位。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八)农村沼气建设先进单位。
(九)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先进单位。
(十)农机化建设先进单位。
(十一)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先进单位。
三、命名事项
(一)焦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四、考评办法
考核评比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11个县(市)区共同排序,每个奖项只奖总分前两名,具体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平时工作情况以及年底考核情况进行制定,平时工作情况要占总分值的30%以上。焦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命名由各县(市)区推荐,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查,依据《焦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焦农产〔2006〕1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焦发〔2005〕4号)、《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焦农字〔2006〕92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命名。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凡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发生重大案(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严重污染、关停并转的企业,不得列入焦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推荐命名范围。
五、考核程序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组织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局、畜牧局、粮食局等部门分别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认定。
(二)考核程序:平时工作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农时季节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查和记录;年终考核由各县(市)区按照考核项目先行自评,自评情况分别报负责项目考核的市直部门,市直部门考核组于12月10日至25日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最终考核结果于12月27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评奖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统计认定: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要经过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认定。
六、表彰奖励
对荣获先进的县(市)区和命名的焦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将在市委农村工作会议上一并进行表彰奖励。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