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办〔2008〕1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我市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现将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省环保局《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要求,详细界定了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
(一)市区4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太行水厂周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5眼井)
一级保护区:塔北路以西,市政公司维护处南厂界以北,群英河以东,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北厂界以南的区域。
2.峰林水厂闫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22眼井)
一级保护区:群英河东岸以西,闫河村防洪沟以北,闫河村住宅区西边界以东,山前冲沟以南的区域。
3.中站水厂李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琏琛河以西,许衡中学北围墙以北,白马门河以东,影视路北侧300米处以南的区域。
4.新城水厂东小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48眼井,目前用26眼井)。
一级保护区:向阳街以西,涧西街四号院南边界以北,牧野路以东,解放西路以南的区域。
(二)县级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沁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8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包线以外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800米的区域。
2.孟州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包线以外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8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黄河洛阳与孟州交界处至横山村的水域。
二、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规和标准
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Ⅲ类标准。
3.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制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饮用水源保护,也涉及污染源的控制、饮用水源地的执法、排污口整治,还与区域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等有密切关系,需要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机制,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孟州市、沁阳市政府负责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其他县(市)区政府也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1.市发改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新的污染;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证饮用水源建设和保护资金投入,并监督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2.市建委:负责督促供水企业做好供水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市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监管;在供水水源地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监督供水部门落实饮用水保护的措施,保证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质标准。
3.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根据水源保护规划和本规定的要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清洁生产,帮助排污企业实施治理、转产、搬迁等计划,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企业扩建规模和改造生产工艺。
4 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监督环保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污染源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的例行监测和监督监测;负责向市政府提交水源保护工作报告;负责调查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污染纠纷。
5.市公安局: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破坏活动,维护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6.市工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7.市水利局: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
8.市卫生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卫生防疫、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9.市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监督指导。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项目,不予以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负责处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行为。
11.市规划局: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区内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