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办〔2008〕10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市能源消耗水平、结构、趋势,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步伐,实现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22%左右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能源统计是直接服务于节能降耗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能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精神,建立能源统计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协调解决能源统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县(市)区统计部门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能源统计人员;交通、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能源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及责任人,把能源统计工作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内容;各耗能单位要增强能源统计意识,配强能源统计专业人员,确保能源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二、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
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分类、全面客观、规范操作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能源统计工作的管理,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健全工作网络和数据收集渠道,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不断加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和评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业的能源统计调查工作,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和跟踪监测。各耗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完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消费、流转和销售等各环节的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上报各类能源统计报表,确保能源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明确统计范围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能源统计的对象和范围。我市的能源统计对象为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及城乡居民户。具体范围包括第一、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能源消费和家庭生活的能源消费两部分。能源统计的能源品种有煤炭及煤制品、石油及石油制品、天然气、热力、电力和其他能源6大类20余种能源。
(二)统计部门的职责。市统计局要按照对统计业务总负责的要求,负责全市能源统计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制定统计方法、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综合汇总、审核评估、公布能源统计数据,加强部门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基层统计部门、基层统计单位能源统计工作。
(三)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1.市发改委要按季度向统计部门通报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尤其是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节能重点项目技改实施运行等情况。
2.市建委负责协调全市液化气、天然气消费量和市内公共交通业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各类机动车辆拥有量统计工作。
4.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各类交通运输企业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
5.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
6.焦作供电公司负责全市分行业、分县(市)区全社会用电量的统计工作,并按月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
四、强化能源统计分析
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和监测工作,充分利用有关能源统计数据,加大对能源生产、消耗的分析研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跟踪监测。要加强对节能降耗形势的分析、预测和预警工作研究,提升节能降耗分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能源消耗、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之间的联动分析,拓展和完善能源统计服务功能,努力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咨询服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耗能单位尤其是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对县(市)区和部门能源统计工作进行统计巡查,依法严肃查处在能源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各耗能企业应增强统计法制观念,积极配合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能源统计工作同时,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