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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08〕111号)

发布时间:2009-02-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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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政办〔2008〕1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各县(市)区、各部门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总体情况是好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县(市)区和部门在近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没有按市政府规定的初报(首报)时限要求及时上报,迟报、缓报、漏报、瞒报、要素不全、程序渠道错误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续报、终报更是没有按规定要求落实,有时甚至出现信息倒流,给工作造成被动,引起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信息报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增强政治敏锐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信息报告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8〕18号)对信息报告的内容、方式、责任主体、时限和质量以及信息报告的渠道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再学习、再领会、再落实。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了解有关规定,熟悉相关要求,提高对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不断完善信息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经常对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堵塞漏洞。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加强信息报告的具体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

  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92号)精神,按照“初报(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终报结果”的要求,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在今后的信息报告中要在规定时限内第一时间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报告的应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内容不完整的,要在续报中加以完善,并及时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3日内要按照终报内容要求做好总结、评估和上报工作。对需要直接报送省政府的特别重大、重大等突发事件,在按规定时限要求直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值班室)时,为防止信息倒流,造成市政府工作被动,务必先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报告。除按规定上报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外,凡有人员死亡的突发事件也都要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报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紧急情况可分报有关领导,重大情况要立即向主要领导报告。

  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明确专人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县(市)区要在2009年3月底以前,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

  四、严格落实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明确信息报告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值班信息第一接报人,值班事件第一接办人,要跟踪督办,负责到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真正做到领导责任到位、工作责任到位。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记录各县(市)区、各部门信息报告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报告工作,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对信息报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扬和嘉奖。年度内信息报告第一次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以上不符合规定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先进,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情况严重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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