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焦作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09〕22号)
发布时间:2009-05-22来源: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9年焦作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9年焦作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六日
2009年焦作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09年河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3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际数量与贷款额度是否对应,各类应收款项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是否与计划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中成品粮库存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付至委托收购库点。对以往年份费用补贴存在问题的地方要延伸检查,汇总上报时另行说明。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县(市)选择有代表性的一家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焦作直属库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清仓查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材料报表组、案件核查组、工作保障组等5个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推动清仓查库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在地原则,由各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企业库存统计结报日(全市统一为3月25日)为清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本次粮食清仓查库按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月20日至3月25日)
1.成立机构。3月10日前,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实施方案。3月10日前,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下发粮食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确定检查人员和培训。3月22日前,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完成粮食清仓查库动员和部署。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由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统筹安排。从县(市)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的普查工作,从中储粮焦作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参加清仓查库的人员实行统一培训。3月10日前,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派部分业务骨干参加省级清仓查库培训。3月15日前,完成参加市级普查和督导市直企业自查人员的培训工作。3月20日前,各县(市)完成督导县(市)企业自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4.准备查库资料。市粮食局于3月25日前负责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市2009年3月末分级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储库点的企业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性质)。3月30日前,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待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后,下达至各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方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
5.准备相关器具。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备齐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合格并认可的称重、计量、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和设备。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添置电脑等办公设备,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3月25日至4月5日)
企业自查是整个库存清查的基础环节,各县(市)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市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督促本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做好自查工作。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各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自查阶段结束后,要及时将企业自查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普查阶段(4月11日至4月20日)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交叉普查,确保不留死角。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展。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4月20日前,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普查结果上报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普查结果与县(市)自查结果不一致时,要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原因。
(四)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4月21日至4月28日)
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要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25日前,各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市、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各类资料,认真做好省级复查、全国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由省财政厅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粮食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有关清仓查库经费安排、拨款和管理等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清仓查库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本次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开展的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清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二)明确检查责任,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清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类企业也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货款未回笼等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真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三)强化工作监督,提高清仓查库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县(市)领导小组要强化监督,增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县(市)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对库存清查工作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四)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保密工作。各县(市)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接受吃请和收受礼金礼物,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地方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县(市)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清仓查库数据的保密,明确保密责任,配备专用电脑等必要的硬件设施,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五)规范文档管理,做好清仓查库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工作结束后,要于5月20日前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记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清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纪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