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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十个百分之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焦政文〔2009〕74号)

发布时间:2009-11-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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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十个百分之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十个百分之百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市政府决定,凡使用政府融资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做到“十个百分之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百分之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凡使用政府融资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

    (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凡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要提出项目建议书,说明项目提出的政策依据,初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参与,对项目考察分析,确有必要建设的,批复项目建议书,经考察分析确认具备立项条件的,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备选。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论证研究制度。对从“项目库”中选定的拟投资新建项目,项目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政府网站、民意测评或听证等渠道和方法广泛征求民意;在此基础上,要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具备实施条件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投资的在建项目,凡突破原定概预算、确需追加政府投资的,也需要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论证研究评析。

    (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滚动预算管理制度。对于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提交市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排定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并纳入“财政项目支出滚动预算”管理。

    (四)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按规定程序已经审批确立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进项目建设。

    二、百分之百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一)各司其责,把好六大关口。对于经政府决策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职能部门,在履行各自审批程序时,要各司其责、恪尽职守,把好各自关口。一是把好市场准入关,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二是把好规划选址关,优化布局,树立城市规划的整体意识;三是把好合法用地关,确保土地合理、规范、节约集约使用;四是把好环境影响评价关,提升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五是把好施工许可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六是把好竣工验收关,保证生产生活安全,凡未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依次递进,程序不可或缺。各职能部门在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的同时,不得借“程序”之名推诿扯皮或人为设置障碍;要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建立“绿色通道”,实行联合办公,加快审批速度,提高行政效率。

    三、百分之百符合国家政策

    (一)对于竞争性领域的项目,要分类对待。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分类排序,属于鼓励类的,要优先支持;属于允许类的,结合财力排队候选;属于限制类的,严格把关;属于淘汰类的,坚决不予支持。

    (二)对于非竞争领域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按照《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等政策,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党政机关建设等非竞争领域项目,从严审核,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

    四、百分之百公开招标

    (一)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发展改革、建设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审核备案有关部门拟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国土、商务、水利、交通、农业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职能领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公开招标规定的,财政部门暂停拨付资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百分之百监察、监理到位

    (一)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监察工作。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察备案制度,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等重要活动,监察部门应实时现场监督;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双合同”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要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签订监理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委派的监理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且应常驻施工现场。

    六、百分之百不出质量问题

    (一)建设、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辖区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参建各方的行为监督管理,充分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积极主动接收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规变更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七、百分之百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要把安全生产摆在项目建设的首位,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召开会议,亲自部署、专题研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安全监察部门要做好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承建单位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落实制度,强化教育。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防安全隐患;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加强检查,严格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通知,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大对参建各方的行为监督管理,充分落实参建各方工程安全责任。

    八、百分之百不拖工期、按时竣工

    (一)建设单位要积极做好工程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做好项目拆迁、配套设施、场地平整、资金拨付、工期管理等工作,确保参建单位及时进场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内容。

    (二)各参建单位要积极加强组织管理,协调相关分包单位,合理编制施工计划,按进度组织施工,确保按时竣工,力争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缩短工期。

    (三)任何单位不得干扰、阻挠工程正常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拖延工期、延期竣工。

    九、百分之百预决算评审、审计到位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百分之百评审和复审的监督管理。评审由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复审是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性项目资金评审结论的再评审,由市政府财政预算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认并委托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审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标底、造价合同、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三)评审结束后,由复审机构进行复审,对复审结论有异议的,由财政、建设、审计和政府法制等相关部门组织合议。复审结论和无异议合议结论,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以及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交付资产等的依据。对重点建设项目,以审计结论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以及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交付资产等的依据。

    (四)审计机关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竣工审计,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勘查、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

    十、百分之百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加强项目概算的控制和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要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总体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概算组织建设,杜绝计划外及概算外工程项目,坚决防止因超概算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现象。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展改革、建设、教育、水利、交通、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建设资金拨付。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项目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里,不得由不具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代发或将工程承包款和工资款混发给施工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要继续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覆盖范围,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各行业内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劳动、建设、工会等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地工会组织建立情况的检查力度。

    (四)健全部门联动防欠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搜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凡有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克扣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的,在立项审批、招投标、资金拨付、规划许可、土地交易、权属登记、造价管理、注册登记、施工许可、验收备案、资质管理等工作中加强重点监控。对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在拖欠工程款清偿之前,发展改革、土地、环保、城市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新的投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财政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施工单位,一定要明确政治观念,把“十个百分之百”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使政府性投资项目成为科学民主决策的项目、规范政府管理的项目和关心关注关怀民生的项目,使每一个项目都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有效载体;一定要树立效率意识,加强执行力建设,将“十个百分之百”落实为“十个不折不扣”,投入责任、产出效益,投入财力、产出财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性投资的乘数效应,应对金融危机、振兴焦作经济;一定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识大体、顾大局,摒弃小团体意识和部门利益,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整体联动,互助共赢。市政府督查室要打破部门和单位界线、以项目为单元督办查办“十个百分之百”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牵头协调部门,要自觉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十个百分之百”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安监、监察等部门,要结合本实施意见,相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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