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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基层动物防疫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焦政办〔2009〕50号)

发布时间:2009-11-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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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维护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4〕87号)文件的要求,现就解决基层动物防疫员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防疫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适应新形势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食品安全,2006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的意见》(焦政文〔2006〕77号),并在各县(市)区聘用了一批基层动物防疫员。基层动物防疫员的聘用,对于保证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实现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地聘用的基层动物防疫员的社会保险问题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动物防疫员的合法权益、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基层动物防疫员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解决好这些防疫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认真组织好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参保工作

    (一)参保对象和时间。参保对象为各县(市)区按“焦政文〔2006〕77号”文件要求招聘的386名基层动物防疫员。自本文下发一个月内,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办理好聘用防疫员的相关手续,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参保起始时间以正式聘用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各县(市)区畜牧部门按规定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整体办理聘用人员的参保手续。

    (三)缴费基数、比例和资金来源。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缴纳部分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协作沟通,尽快完善防疫人员参保手续

    为使基层动物防疫员参保问题尽快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协作,抓好落实。市畜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指导县(市)区畜牧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理顺防疫员的劳动关系,办理好相关聘用手续和参保手续,确保2009年6月30日前把基层动物防疫员的社会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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