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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项目办公室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09〕60号)

发布时间:2009-11-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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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关于改进重点项目
                 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拉动全市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发挥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十个百分之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焦政文〔2009〕74号)要求,为进一步搞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建设上有新进展、管理上有新提高、服务上有新成效、融资上有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项目遴选机制,确保重点项目质量

    1.项目遴选的总体要求: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加突出战略性、基础性和影响力、竞争力,能有效改善薄弱环节,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

    2.项目遴选的主要范围:市级重点项目要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辐射、带动和支撑作用。其遴选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省布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项目,重大生态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他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3.市重点项目的入选条件:百分之百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国家投向引领产业升级的重大工业结构调整、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林水利、重大社会事业、重大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重大环保生态和城市基础设施、重大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大民生、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商贸流通等八大领域中,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带动力、辐射力、成长性强的项目。

    4.市重点项目的分类:重点项目按实施进度分为前期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规划论证、相关手续报批,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当年预计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是指年内预计能完成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 

    5.市重点项目的选定程序:市重点项目每年分两批确定。每年10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向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下年度第一批重点项目。按照百分之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由市项目办遵循“具有标志性、基地型、枢纽型的项目优先;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支撑引领作用强的项目优先;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要素成本低的项目优先;布局在产业集聚区、产业带的项目优先”的原则进行论证、比选,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副市长意见后,经分管重点项目的副市长初审,于12月底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二批项目于当年5月底前向市项目办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并按上述程序在6月底前审定。审定后的项目报省重点项目办核备。 

    二、完善要素资源配置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需要

    6.优先配置土地资源。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市重点项目进行预留,优先保障,待用地审批时统一配置。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厉行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选址供地。加强重点项目供地管理,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时依法收回。

    7.优先保障环境容量。通过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优先用于市重点项目。对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足的,由市环保部门协调通过区域替代、排污权交易等措施予以解决。

    8.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业主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市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以及市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时,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省、市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和省、市未明确的,一律不得收取。

    9.优先保障资源配置。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矿业权属设置上,优先支持市重点项目。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重点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

    10.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百分之百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主动服务,特事特办,提高效率。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限时办结。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报国家、省审批的,要全程跟踪服务。

    三、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11.调整完善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其他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市重点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筛选,研究确定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搞好对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及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点要素保障、外部条件和建设环境等问题,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项目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协调机制。

    12.强化市项目办督导协调职能。市项目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进行项目比选,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初选名单;对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要素保障、建设进度、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复杂矛盾和问题;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配合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项目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

    13.强化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各分管副市长是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域内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为市重点项目主管单位,其主要领导是所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重点项目的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督促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劳动保障、环保、交通、建设、城管、林业、水利、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单位就各自责任分别向市政府递交年度目标责任书。

    14.坚持重点项目建设例会制度。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办公会,听取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

    15.实行重点项目配合联动机制。对省、市重点项目推行市级领导干部包干督导制。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也要对本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辖区的市重点项目实行包干督导制,对所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市项目办每月对省、市重点项目逐项目督导一次,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对建设中出现的共性问题,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采取现场办公、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督导。各级、各部门要在项目谋划、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政策支持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上下协调、配合联动、形成合力。

    16.建立重点项目建设观摩点评制度。以市重点项目为重点,每年组织1-2次全市性重点项目建设巡回观摩点评活动,由市领导带队,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现场观摩点评各地、各行业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建设进展、外部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情况,交流经验、全面促进。

    四、完善项目监管机制,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效能

    17.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监督。市项目办负责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有关职能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是否体现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原则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制定和落实工程节点控制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加强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市项目办负责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百分之百公开招标,并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主管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等依法进行督查。

    19.加强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建立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情况、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所有项目要百分之百监理到位,确保百分之百不出质量问题和安全责任事故。

    20.市财政、规划、审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百分之百监察到位。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1.严格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督办制度。对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由市项目办视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被黄牌警告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检查;一年内被两次黄牌警告的,取消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一切评优评先资格。项目参建单位被黄牌警告后,在限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更换项目施工单位、分解建设任务等措施;问题特别严重的,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进入焦作市建设工程市场。通过采取制约措施,促进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同时确保百分之百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施工方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2.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对半年以上,由于自身原因前期工作无进展的前期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开工后进展迟缓的计划新开工项目以及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于节点控制计划的在建项目,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扣除项目所在县(市)区下年度相关要素资源配置指标。通过机制约束,确保建设项目百分之百不拖工期、按时竣工。

    23.实行市重点建设项目外部环境监督登记制度。为营造良好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从源头上防止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由市项目办印发“焦作市重点建设项目外部环境监督卡”,并及时发放到每一个重点建设项目。凡到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单位,必须先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卡登记,否则项目单位有权拒绝。

    24.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综合考评制度。市项目办根据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政府递交的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底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重点项目法人单位,就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投资、外部环境、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完成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激励机制,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市政府名义每年进行一次表彰。

    25.强化重点项目效能监察制度。市项目办、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市重点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要百分之百预决算评审、审计到位。

    五、完善重点项目谋划机制,确保重点项目后备力量

    26.加强重点项目谋划。各副市长分别对分管领域的重点项目谋划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相关规划,研究拟上项目的建设机制、融资方式,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前期工作。由市项目办汇总后,每年5月和9月分别向市政府汇报项目谋划情况。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指导和组织项目谋划,建立团队谋划机制,切实做到“在建一批、推进一批、储备一批”。市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

    27.搞好重点项目储备。市政府项目办负责建立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及时吸纳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谋划的项目,确保持续拥有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后备重点项目。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力推进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早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促进项目早日实施。

    28.落实经费保障。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重点项目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储备推进、协调督导、考核奖励等,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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