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为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产业集聚区的规模、结构、整体效益等发展变化情况,服务市委、市政府决策,指导全市产业集聚区快速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9月起在全市建立产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的内容和频率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把产业集聚区建成先进产业集中区、改革创新试验区、现代化城市功能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区的要求,从产业集聚区的产业发展、集聚区建设、科技创新、资源利用等四方面设置48项统计指标,建立产业集聚区发展动态监测指标体系。
产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实行月报和季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制度。月报设置20项统计指标,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每月上报一次,季报设置48项统计指标,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每季上报一次。
二、统计调查的范围
全市9个产业集聚区,包括省政府确定的8个产业集聚区。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模式和责任划分
全市产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制度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制定产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整理、提供全市产业集聚区的统计数据和情况分析,并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各县(市)区统计局要积极协助产业集聚区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税、高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以上高技术产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规模以上工业用电量、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量等指标的统计工作;负责接收、审核、上报本辖区内产业集聚区综合统计报表。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产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制度在本区的实施工作,对所报数据质量负责。负责组织本集聚区内所有法人企业(单位)填报有关数据,并进行汇总;负责向所在县(市)区的有关部门提供集聚区内所有法人企业(单位)名单,收集有关数据;负责向集聚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产业集聚区综合统计报表。
建设部门要积极协助产业集聚区做好建成区面积、标准厂房面积、多层标准厂房面积、公共绿地面积、自来水供水管道长度、道路长度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要积极协助产业集聚区做好税收收入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科技部门要积极协助产业集聚区做好拥有授权专利数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助产业集聚区做好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数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商务部门要积极协助产业集聚区做好利用市外国内资金、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环保部门要积极协助产业集聚区做好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数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各县(市)区统计、建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商务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对产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制度涉及的数据,建立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收集和审核数据,上报市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市建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商务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将各产业集聚区有关数据汇总、审核、上报市统计局,作为认定依据。
各有关报送单位要按照产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并对报送的数据所反映的经济现象做出简要的分析,包括反映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
四、上报时间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填报综合统计表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月(季)后14日前报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于月(季)后15日前报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统计、建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商务局、环保局等部门收集的有关数据,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月(季)后12日前上报市级对口主管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月(季)后14日前报市统计局。
年报上报时间另行规定。
五、组织实施
开展产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对于促进全市产业集聚区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提供必要的调查经费;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精心组织,设立统计机构,明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产业集聚区的统计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解决必要的调查经费;统计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的管理,进行科学的审核评估,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