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焦作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快速有效救援”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对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迅速恢复正常状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2.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长担任。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0391—3569607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值班电话:0391—3569522(传真),0391-3569520
2.1.2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专业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1)工矿企业事故专业指挥部:负责工矿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工矿企业主要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等企业。
值班电话(传真):0391—3569522
(2)道路交通事故专业指挥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91—110
(3)火灾事故专业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91—119
(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专业指挥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91— 3569023
(5)水上交通事故专业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91—3586820
(6)建筑、城市燃气事故专业指挥部:负责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城市燃气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91—3557200
(7)特种设备专业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应急救援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91—3587618
(8)电力事故专业指挥部:负责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应急救援工作,由焦作供电公司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91—3392200
(9)煤矿事故专业指挥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应急救援工作,由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公司)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91—3532411
教育、商贸、旅游、林业、水利、铁路、文化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成立本系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负责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
2.1.3 市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任务的驻焦部队和武警支队的领导,为专业指挥部成员。
2.1.4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专业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其他人员)担任,成员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
2.2 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市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社会资源,督促检查各专业指挥部的工作。
(2)掌握上级救援机构和相邻城市可用应急救援资源情况及通信联络方法。
(3)根据我市应急救援社会资源情况,与友邻城市和有关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汇报事故概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请求友邻城市予以救援支援。
(6)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险情进行现场分析,向专业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
(7)及时组织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8)根据事故险情情况,及时启动疏散转移方案,协调有关部门保障疏散群众的生活、医疗所需。
2.2.2 专业指挥部职责
(1)全面掌握分管行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及其危险范围内职工和群众分布情况。绘制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图。掌握周围重点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
(2)整合我市应急救援资源,合理组建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有效配备抢险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医疗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和抢险救援单位签订抢险救援协议。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周边人群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健康危害程度,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掌握各种信号的含义和应急救援的要求。
(4)准确评估危险目标的潜在危险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对周围环境带来的危害程度。
(5)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的训练,不断提高救援队伍的抢险能力。每年组织一次模拟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6)明确所属单位抢险救援职责、督促所属单位制订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人员、装备、经费落实。
(7)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8)当事故危及周围群众安全时,启动警报系统,发布紧急通告,向周围群众通报事故对生命健康的危害及其防范措施。如需实施人员疏散,报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制订并组织实施人员疏散方案。
(9)事故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状态时,宣布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并做好有关事项的移交工作。
(10)牵头单位负责对本专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2.2.3 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参加抢险救灾部门、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9)做好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10)办理市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组成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包括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信息新闻组、善后处理组等七个组,具体负责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建委、环保局、质监局、发改委、交通局、商务局、焦作供电公司、焦作中燃公司、焦作水务公司、焦煤公司、焦煤公司矿山救护队、昊华宇航氯碱救援队、焦作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抢救人员、灭火、消除污染、抢修设施、供电供水、运输应急救援物资、拆除倒塌建筑、疏散遇险物资等工作。
市安监局: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进行事故灾害分析,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及时解决抢险救援遇到的技术难题,拟定处置对策;落实抢险指挥部的指示,对抢险救援现场综合协调;根据抢险救援现场事态发展,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抢险救援人员撤离救援现场的建议。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公安干警实施灾害抢险、人员救助和技术侦察。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现场灭火、侦检,消除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污染,抢救遇险人员和物资。
市建委:通知有关专家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建筑及城市供水、供气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市环保局:组织、协调、指导对泄漏毒害物质和放射源进行检测分析,对事态进行评估,并提出对应措施。
市质监局:协助牵头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特种设备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专家进行民爆物品灾害事故的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
市交通局:保证抢险物资运输以及抢险工作对有关车辆的需求。
焦作供电公司:对事故现场周围实施电力管制,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在最短时间内抢、交通事故现场电源,保证抢险救援用电。
市商务局:协调现场指挥部对商务系统事故灾害进行救援。
焦作中燃公司:负责燃气热力管道侦检堵漏抢险工作,保证事故现场及周边燃气热力管道安全。
焦作水务公司:负责输水管道堵漏抢险工作,搞好水源调度,保证事故抢险现场用水。
焦煤公司:负责通知有关专家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煤矿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焦煤公司矿山救护队:承担煤矿、非煤矿山事故的抢险和救助伤员工作。
昊华宇航氯碱救援队: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和救助伤员工作。
焦作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组织、指挥参加抢险救援官兵抢救人员、物资和抢修设施,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警戒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提供与事故现场有关的详实资料,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参与事故救援,组织人员疏散,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关停设备、设施。
(2)技术专家组:由市安监局及专项预案牵头单位组织事故救援技术专家组组成。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对事故发生态势进行分析,提出专家意见和建议。
(3)治安管理组:由当地公安交、巡警组成。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主要是组织、协调、指挥公安干警布置事故现场警戒,维持抢险救援现场秩序,疏散危险区域的群众;调整警力,确保抢险救援车辆畅通无阻,指挥抢险救援车辆准时到达事故现场,负责抢险救援现场车辆停放和抢险救援车辆的指挥调度;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保证附近重要目标的安全;做好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市疾病控制中心及当地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医疗救护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信息新闻组:由新闻宣传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信息的对外发布。
(7)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保险机构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工伤保险赔付、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8)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义务,不得拒绝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抢险和救助任务。
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政令畅通。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中央驻豫企业、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灾难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企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
3.1.2 各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专业队伍和有关人员迅速开展抢救、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灾难扩大,为后续救援创造条件。并将需增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物质等数量报专业指挥部办公室,保证抢险救援有效实施。
4.1.2 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在立即通知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的同时,有关人员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专业指挥部指挥长应立即向总指挥部总指挥汇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做好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预案的准备。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通知相关单位赶赴现场。
4.1.3 到达事故现场后,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地点的地形地貌迅速选择靠近抢险一线、便于指挥的安全地带建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并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现场情况,按照应急救援责任分工,组成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信息新闻组,并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抢险命令。
4.1.4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制定抢险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抢险救援小组,立即开展工作。
4.1.5 负有抢险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接到抢险命令后,其主要负责人和抢险救援队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队组成及装备情况,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任务,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1.6 抢险工作结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抢险的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4.1.7 参加抢险的单位撤离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现场恢复工作。
4.2 指挥与协调
按照职责分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的专业指挥部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指挥长主要职责是:负责专业指挥部全面工作,履行专业指挥部各项职责,协调现场救援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实施有效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铡J鹿试帜逊⑸螅⑸鹿实牡ノ缓偷钡厝嗣裾凑沼痹ぐ秆杆俨扇〈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6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8 信息发布
市政府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公安局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市交通局负责事故现场道路的完好,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调集医疗救护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救护所;组织、协调、指导救护队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运送。
在本地医疗救护不能满足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市疾病控制中心:应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县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从政府应急专项资金中提取。
6.2.7 社会动员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应急救援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4.4 监督检查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