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有效保护我市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就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依据,是改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的基础。为便于实施,根据《规划》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中涉及我市的整治任务进行了责任分解(见附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各自任务,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逐项落实。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2009年11月底前,市建委要督促供水企业在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永久性的、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要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活动;如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快集中式备用水源地建设,有效应对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市环保局要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2010年年底前必须具备全指标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任务,确保饮用水安全。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