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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09〕86号)

发布时间:2009-11-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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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焦作市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海河流域地表水环境的生态补偿,共涉及大沙河和共产主义渠2条河流的10个考核断面。
    第三条  考核断面分省控断面和市控断面,当考核断面污染物浓度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其责任单位的生态补偿金。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市控断面超标时,其责任单位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根据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等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0.2<超标倍数≤1.0时,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
    (二)1.0<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2×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
    (三)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4×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
    第五条 省控断面超标时,被省扣缴的生态补偿金由所在河流各考核断面责任单位进行分摊。分摊数额按生态补偿基准金、省控断面超标倍数确定,其计算办法同市控断面超标时的计算办法。因共产主义渠获嘉东碑村断面超标而被省扣缴的生态补偿金由武陟县政府承担。
    第六条 省控断面和市控断面同时超标时,有关县(区)的生态补偿金按省控断面超标或市控断面超标两种不同情况下应分别承担的生态补偿金中数额较高者进行扣缴。市直重点企业认缴分摊被省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中应承担的份额,不再承担市控断面考核产生的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省控断面超标倍数以《河南省责任断面监测通报》中水质监测数据为准;市控断面超标倍数以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为准。
    第八条 市环保局每周对生态补偿金核定一次。各县(区)应扣缴的生态补偿金年底由市财政从其财力中直接扣除。市直重点排污企业应承担的生态补偿金以企业为单位认缴,每季度认缴一次。
    第九条 从各责任单位扣缴和市直企业认缴的生态补偿金上缴省生态补偿金后,结余部分用于对考核断面有关责任单位的补偿和补贴,其中80%用于同一河流各考核断面水质年度平均达标率超过90%的有关责任单位的补偿,补偿金额=达标奖励系数×生态补偿金结余×80%;20%用于补贴各责任单位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具体方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十条 每年年终,市环保局负责对补偿和补贴各责任单位的生态补偿金数额进行核定,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核定的数额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季度将各责任单位应扣缴和市直企业应认缴的生态补偿金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 年终对补偿、补贴各责任单位的生态补偿金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从执行之日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表水出境断面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05〕10号)在市辖海河流域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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