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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理市区居民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9〕77号)

发布时间:2009-11-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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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处理市区居民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处理市区居民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
                      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市区居民住房用地管理,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处理市区居民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按照占地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妥善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
    (二)便民利民,简化程序。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二、受理范围
    焦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个人独家小院住宅属此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下列情形不在本次受理范围:
    (一)属于城市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土地。
    (二)位于国家南水北调工程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三)位于市区主要干道绿线外50米和次要干道绿线外35米等规划区域内的土地。
    (四)高压走廊范围内的土地。
    (五)市政府储备地范围内的土地。
    三、住房用地类型和申请应提交的凭证
    (一)城镇世居老宅用地。指建国后至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目前仍在居住的居民住房用地。申请登记发证时应提交下列凭证: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准建审批手续、宅基地证、房屋所有权证。
    (二)农转非居民住房用地。指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原有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的住房用地。申请登记发证需提交农转非时的原始花名册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城镇拆迁安置居民。指城镇发展过程中因修建城镇道路等公益性重点工程而由政府协调搬迁的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申请登记发证应提交市直有关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证明。
    (四)1990年、1991年市清房领导小组处理过的住房用地。申请登记发证需提交清房领导小组处理通知书和交款收据。
    (五)1993年4月3日前原区政府已颁发土地使用证的住房用地。申请登记发证需提交土地证书原件。
    (六)城镇居民违法建私房用地。需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符合规划的意见、违法用地处罚交款凭据。
    四、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交有效凭证及其复印件申请确权、登记。
    (二)审查。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三)地籍调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地籍调查,并由申请人委托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宗地图(含界址点坐标)。
    (四)公告。对审核后符合用地条件的,分别在宗地现场和网上予以公告。
    (五)土地确权。公告无争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核发土地确权文件。
    (六)登记发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核发的土地确权文件,按程序予以注册登记。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超出市政府核批面积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予以注明。
    五、土地使用权性质
    遵循居民意见,愿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划拨方式登记发证。愿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区域基准地价和实际使用面积缴纳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登记发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土地登记费依据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土地管理局1993年7月发布的《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收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办理时限
    处理市区居民住房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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