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09年 > 第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焦政办〔2009〕99号)

发布时间:2009-12-04来源:

分享: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焦作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焦作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162号令)、《焦作市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低廉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且已核准为廉租住房家庭的均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
    (二)家庭收入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或低收入)生活标准;
    (三)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或低收入)住房面积标准的家庭。
    二、实物配租优先分配给廉租住房家庭中的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下肢严重残疾和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三、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单位公房、以息养租的单位公房(焦煤公司)、享有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安置性用房的;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20平方米的;
    (四)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五)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不予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它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第七条 选房方式。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公开摇号方式选房,已核准享受廉租住房资格的家庭均可申请参加摇号。
    (二)廉租住房家庭中的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下肢严重残疾和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特殊保障家庭不参与公开摇号,直接参与选房,根据年龄大小及残疾程度综合确定房号,其余楼层房源全部进入摇号选房程序。
    (三)除优先保障家庭外,其它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施公开摇号方式选房。首轮摇号先确定全部参与实物配租分配人员的顺序号,确定下轮参与实物配租人员以及轮候人员的范围;第二轮按上轮顺序号摇号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四)廉租住房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首轮确定的轮候顺序号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廉租住房家庭,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转为发放租赁补贴,且两年内不予接受其申请和安排实物配租。
    (五)实物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签约和交接。
    (一)已选定房屋的廉租住房家庭应与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焦作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权利、义务和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对中选的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签发《焦作市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在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户籍所在地与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其廉租住房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移交至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的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复查。
    (一)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焦作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房产管理工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社区等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四)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十条 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将户籍迁至廉租住房所在地。
    第十一条 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焦作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 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二)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自来水、电、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暂时无法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支出由市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足部分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第十五条 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资格,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区域划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产管理局焦东房管所、房产管理局焦西房管所、马村区房管局、中站区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维修养护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居住使用。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