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中央投资项目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十个百分之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焦政文〔2009〕7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中央投资项目的建设工作:
(一)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全市中央投资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直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同时负责本行业县(市)区所属项目的规划落实、技术指导、整体进度等。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同时要为当地的市属项目建设创造良好外部施工环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对本辖区、本行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
(五)市经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对全市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二、明确工作要求
(一)项目要100%开工建设。1300亿元、7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要在9月底前100%全部开工建设。
(二)资金要100%配套落实。1000亿元及已下达计划的1300亿元、7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要在9月底前100%落实到位。
(三)问题要100%整改到位。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通报(通知)下发一个月内100%整改到位。
对完不成上述目标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减少其项目和资金的申报规模,并实施责任追究。
三、加强项目管理
(一)加快建设进度。对于在建项目,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倒排工期,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百分之百不拖工期、按时竣工;未开工项目,要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开工建设;对近期下达的8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要落实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二)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和设计标准,百分之百实行公开招标;对已完工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百分之百不出质量问题。对质量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三)强化资金管理。对中央资金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严防资金滞留,同时,力保中央资金及早发挥效益。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建委、审计局等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确保项目百分之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百分之百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在手续齐备后开工建设。对未办理土地审批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进行施工。对确需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严格做好监督检查。10月中旬,将组织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全市中央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百分之百监察、监理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在近期按照检查要点(见附件)进行自查、整改,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
附件:中央投资项目检查要点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央投资项目检查要点
一、项目审批和管理
(一)了解项目建设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概算调整的批准单位、文号、时间,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构成、资金来源及批准建设工期等。
(二)检查审批过程及执行基建程序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复单位的权限和申报、批复的程序。
(三)检查项目开工条件,了解不具备条件开工及未按批复时间开工的原因。
(四)检查项目单位按照批准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的情况。
(五)检查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形式,了解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情况。
(六)了解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七)检查项目单位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八)检查项目计划、财务、质量、进度、安全等主要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符合规定,各项制度的执行 况。
(九)了解项目单位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十)检查项目单位现场管理情况。
二、勘察设计
(一)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勘察设计的设计深度、设计变更执行等工作质量。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服务质量。
三、招标投标
(一)检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有无规避招标和应招未招现象。
(二)检查项目招标时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三)检查自行招标是否符合自行招标能力、资格及核准情况。
(四)检查代理招标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程序、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
(五)检查邀请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招标公告发布内容和媒体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七)检查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
(八)检查开标、评标与定标是否合法。
(九)检查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
(十)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分包转包。
(十一)检查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范围、方式和办法。
(十二)采购的设备材料价格有无严重超高或同质量择高价的现象。
(十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检测程序进行检测。
(十四)采购的设备材料产品质量。
(十五)检查物资的仓储情况。
(十六)检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手续、签署的完整、合法性。
(十七)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投资控制
(一)了解项目投资控制的方法、措施和工作流程。
(二)检查项目投资完成的真实性,有无虚报完成投资现象。
(三)检查有无超标准和计划外工程。
(四)抽查变更较大工程的计量情况。
(五)检查项目概算执行和控制效果。
五、进度控制
(一)检查项目进度是否符合批准的合理工期要求,了解项目预计完工时间和竣工日期。
(二)检查进度计划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有无盲目缩短工期和人为拖延工期。
(三)了解进度控制的工作流程和控制措施。
六、质量管理
(一)检查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落实情况。
(二)检查参建单位投入力量情况。
(三)现场施工情况。
(四)工程监理情况。
(五)检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图纸及概(预)算审查和批准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变更设计,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设计、未经批准改变施工内容的情况。
(六)检查质量评定和质量缺陷、隐患及事故处理情况。
(七)项目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七、安全管理
(一)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安全预防措施。
(四)已发安全事故的统计与处理。
八、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
(一)检查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财务人员配备情况,财务资料归档、保存情况。
(二)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存在为争取国家资金在申报项目时虚列无可靠资金来源的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现象,是否存在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现象。
(四)检查财务支出情况,有无违规支出。
(五)检查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手续,有无超额付款情况。
(六)工程结余资金处理情况。
(七)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符合要求。